学校章程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2-04-02浏览次数:16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2021710日省教育厅正式核准生效。

《台州职业技术学院章程》全文如下:


附件1

台州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2021年修订核准稿)

 

  

 

    序言………………………………………………………4

第一章  总则……………………………………………4

第二章  办学功能与教育形式…………………………5

第三章  管理体制………………………………………6

第四章  教职工………………………………………15

第五章  学生…………………………………………17

第六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20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21

第八章  学校标识与校庆日…………………………23

第九章  附则…………………………………………23

 

 

 

 

 

  

 

台州职业技术学院是一所全日制综合性高等职业院校,为浙江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学校筹建于1999年,2001年正式成立,2003年被确认为政府举办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2003、2006年,浙江省台州工业学校和浙江贸易经济学校相继成建制并入。

学校坚持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党的领导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

学校坚持高教性、职教性、地方性的办学定位,弘扬“敬业笃行、追求卓越”的校训精神,秉承服务民营经济、面向产城融合、精于台州制造的办学理念,致力于培养高素质复合型、创新型的技术技能人才,建成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的高水平优质高职院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依法自主办学,推动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台州职业技术学院,简称“台职院”英文译名为Taizhou Vocational & Technology College,英文缩写为TVTC。学校法定住所为浙江省台州市学院路788号。

学校官方网址为http://www.tzvtc.edu.cn 。

第三条  学校是经教育部批准具有专科层次招生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台州市人民政府举办。

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教育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学校在招生、专业设置、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社会服务、国际交流与合作、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财产处置等方面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第五条  学校遵循“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产教融合、知行合一”的职业教育理念,培养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台州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要求,实行依法治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学校重大决策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法定程序。

 

第二章  办学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八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以深化改革为动力,全面实施“质量提升、内涵驱动”发展战略,强化高职教育的吸引力和竞争力,努力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和水平,不断增强技术研发能力,积极服务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大力推进文化传承与创新。

第九条  学校以开展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为主,并积极开展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继续教育、留学生教育和其他教育形式。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根据社会经济和现代产业发展需求,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第十条  学校采取多元化开放式办学模式,努力引进社会力量办学。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促进高职教育国际化。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和其他学业证书。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在修业期限内完成规定学业,成绩合格者,由学校按照规定颁发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职业能力经考核,符合国家规定条件者,由职业技术鉴定机构颁发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

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按规定完成学业后,成绩合格者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或其他学业证明书。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一节  领导体系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总揽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优秀年轻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支持学校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持续深化清廉校园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妇联、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凡属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会是学校党委实行民主决策的主要形式。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纪委副书记列席,由党委书记确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成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决策时,党委书记、副书记或其他党委委员可临时处置,事后及时向党委会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台州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第十五条  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建设工程、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妇女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校设副校长若干名,依据分工协助校长开展各项行政工作。

第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议题涉及教职工利益的,学校工会主要负责人列席参加,议题涉及学术事务的,学术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二节  二级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设置学院,实行二级管理。

学校根据办学需要,可以增设、调整、撤销学院。学院的设置与变更,需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学校党委会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学院是学校根据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需要设置的教学部门,是教学实施、科研管理、学生管理的基层单位。学院享有学校授权范围内的办学自主权。

第十九条 学校支持学院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开展工作,支持和鼓励学院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对外合作,扩大社会影响、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增强办学能力和办学实力。

第二十条  学院根据学生规模,设院长1名,副院长若干名。院长负责学院行政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院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全面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履行管思想、管干部、管人才、管政策的职责,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党组织书记负责学院党的工作,副书记协助书记开展工作。

在试点学院实行党总支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党总支全面领导学院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院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重要事项集体决策的主要组织形式,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社会合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书记、副书记,院长、副院长等人员组成。

第二十三条  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学院发展规划;

(二)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制定并组织实施专业建设、组织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开发和校企合作计划;

(三)组织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

(四)设置学院内部机构,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负责学院教职工的各项考核、聘任与管理;

(五)负责学院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对接产业升级和企业技术进步,满足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需要,与企业共建实训基地,建立稳定的校外顶岗实习基地;

(六)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维护资产安全;

(七)开展继续教育和社会服务;

(八)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和本校发展需求,依法自主设置校内组织机构,并可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依据法律、学校规定和授权实行相对独立的管理和运营。

第三节  学术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的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校结合实际依法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发挥其在专业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四年。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规划;

(二)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教科研资源的配置方案;

(三)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四)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标准与办法;

(五)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六)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专业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根据需要,在学院设置学术分委员会,也可以委托基层教学或学术组织承担相应职责。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学校应当就预决算中教学与科研经费的分配及使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重大项目合作等问题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对学术委员会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术事项应作出说明、重新协商或者暂缓执行。

第四节  民主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以教师为主体,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学校建立和完善教代会制度,尊重和支持教代会依法行使职权、开展活动,自觉接受教代会民主评议和监督,认真落实教代会决议。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等重大事项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教代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其执行委员会行使职权。

第二十八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和其他统战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纽带,在学校党委领导、学生工作部统筹负责、学校团委具体指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代表全校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共青团、妇联、学生会等校内其他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

学校建立校主要领导听取日制度,促进师生参与民主管理。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教师应忠诚教育事业,树立良好的师德,教书育人,遵守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教师由专任教师和兼职教师组成。专任教师要求具备较好的知识结构和丰富的行业企业实践经历,善于创新并获得教师资格。兼职教师由具备丰富行业企业经历和高水平的专业技术能力的企业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等担任。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下列聘任制度:

(一)教师的资格认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岗位聘任;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聘任;

(三)管理人员的职务聘任和岗位聘任;

(四)工勤人员的岗位聘任。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校管理和保障服务,按工作职责和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享受工作报酬、福利和社会保险等待遇;

(三)公平、公正地获得自身发展的机会和条件;

(四)公平、公正地获得自身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的评价;

(五)公平、公正地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与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学校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利。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二)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

(三)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与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  学校规范教职工的学术行为,努力培养和造就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学校应尊重人才、爱护人才、服务人才,维护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为教职工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自主进行学术创新和技术应用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三十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与救济制度。

 

第五章  学生

第三十九条  学生包括接受学校教育教学、经登记注册的全日制学历教育、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各类长短期培训学生、留学生。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校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利。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  学校坚持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引导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养成良好品德。

第四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实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对学生评奖评优和进行奖励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奖惩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规违纪学生依据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四十五条  学校重视学生职业素质和职业能力的培养,推行“双证书”制度,鼓励学生参与教师的科研、企业的产品研发工作等。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依法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开展勤工助学、创新创业等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各类课外活动。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学生社团是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经学校批准成立,接受学校指导和统一管理,依其章程开展活动。学校鼓励学生参与各类社团活动,丰富校园文化建设,帮助学生提升综合素养。

第四十九条  学校关怀学生成长,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以及创业、就业指导等服务;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奖、助、贷、勤、减、补等方式予以资助。

第五十条  学校为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第六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五十一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五十二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进行收费。

第五十三条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学金。

学校充分发挥校友在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加办学资源。

第五十四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方针,执行国家财经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预算管理体系和精细化的管理协同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五十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负责,权责结合”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等管理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五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由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学校资产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学校荣誉以及校有知识产权。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建立健全财产、资产管理制度,科学配置资源,注重使用效益,合理开发利用,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公共服务体系,设立图书馆、校史陈列室、档案室等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学、技术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五十九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保障校园安全与稳定, 维护信息与网络安全,倡导校园文明,加强节能管理,建设和谐校园,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条  校友是指在学校(含成建制并入的浙江省台州工业学校和浙江贸易经济学校)学习三个月以上毕业、结业、肄业的学生,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工,以及学校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立校友总会,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章程开展活动。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依法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会、校友分会和联谊会。

第六十二条 学校重视和加强校友工作,积极创造条件支持校友学业和事业发展;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对做出杰出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

第六十三条  学校不断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积极开展继续教育,服务企业人力资源开发,服务群众学历提升及终身教育需求。

第六十四条  学校发展指导委员会是学校的咨询机构,由国内外教育知名专家、政府部门、行业、企业等代表组成。

学校发展指导委员会对学校事业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重大咨询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学校可以根据需要更新或改变学校咨询机构的设置与架构。

第六十五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相关行业企业、校外及国外教育科研机构的沟通与合作,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长效机制,提升服务行业企业及区域经济发展的能力。

第六十六条 学校设立对外合作交流机构,负责对外交流事务,通过师生交流、课程互通、专业共建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学校教育国际化程度。

第六十七条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以及新闻媒体发布办学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塑造学校良好社会形象。

第六十八条 学校校园是公共设施,在保障学术活动和师生生活秩序的基础上,有序向社会开放。

第六十九条  学校依法设立基金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接受面向学校的所有捐赠,其教育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学校发展。学校在充分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前提下,按照科学、高效的原则使用捐赠资金。

第七十条 学校根据国家需要和自身能力,积极开展面向中西部、老少边穷地区的对口支援工作。

 

第八章  学校标识与校庆日

第七十一条  学校标识包括徽志和徽章。

徽志为正菱形,中间印有英文“TVTC”字样,展示了学校海纳百川的胸怀,敬业笃行、追求卓越的自信力和无限风光的发展前景。

学校徽章为标有“台州职业技术学院”字样的长方形徽章。

学校对学校标识拥有标志专有权。

第七十二条  学校的校训是“敬业笃行 追求卓越”。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6月18日。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是学校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应根据本章程制定或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五条  章程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校党委会审定,台州市人民政府同意,报浙江省教育厅核准。经核准后,学校予以发布。

第七十六条  遇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当及时修订章程:

(一)学校的名称、类别、层次发生变化;

(二)学校的办学宗旨、发展目标发生重大变化;

(三)学校的举办与管理体制发生重大变化;

(四)其他应修订章程的重大事项。

章程的修订程序与制定程序相同。学校按照民主、公开的原则,成立专门起草组织开展章程起草工作。章程起草组织由学校党政领导、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相关专家,以及学校举办者或者主管部门的代表组成,可以邀请社会相关方面的代表、社会知名人士、退休教职工代表、校友代表等参加。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施行。

 

附:台州职业技术学院标识


附:

台州职业技术学院标识

 

一、台州职业技术学院校标

 

二、台州职业技术学院校徽

1.教工用校徽

  


2.学生用校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