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实施办法
为了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2007)7号]及浙教计[(2007)1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以“立足校园、服务社会”为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为原则开展各类勤工助学活动。
二、学校学生资助中心(以下称中心),为全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统一归口管理部门。
三、学校按规定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
四、申请设置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的校内各部门,须事先填写《台州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用工申请表》,报中心审批。固定岗位(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须在开学第一周申请;临时岗位(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可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须提前一周申请;寒暑假期间的岗位须在学期放假前一周提出申请。申请岗位经审批后,由中心统一在学工部网页发布招聘信息。
五、招聘工作由中心会同用工部门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体现“三优先”原则,即经济困难生优先,有特长者优先,品学兼优者优先。受聘人员确定后,名单在学工部网页公布。
六、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在每学期开学初第一周填写《台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同意后,可持申请表参加中心和用人部门组织的面试。被录用的学生要按照岗位职责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七、各用人单位负有对本部门勤工助学岗位人员进行日常管理的职责。对录用学生进行岗位培训、指导,对工作过程进行管理,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如实填写《台州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出勤汇总表》、《岗位月报表(包括月工作量、工作内容、满意程度等)》。
八、对于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经用工部门推荐,中心核实,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于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不负责任,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经用工部门提出,中心核查,酌情扣发相应酬金,并视情况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九、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与发放办法:校内勤工助学酬金按小时计酬,每小时按不少于17元计发,节假日(含法定节假日、双休日等)酬金从60元/天提高至80元/天,寒暑假期间酬金从60元/天提高至100元/天。
十、酬金发放时间一般为每月底或次月初,由用工部门填写《学生勤工助学出勤汇总表》及发放清单,报有关部门及主管领导审核签发后,由中心统一发放。
十一、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由校外用人单位向中心提出,中心与用工单位及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
十二、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学籍在册的我校全日制高职生。
十三、本实施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十四、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此相冲突的以此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