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办法
为了保障我校贫困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保障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7〕48号)等政策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经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
本办法所资助的贫困生是指在校普通全日制学生中并按《浙江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浙教计〔2007〕121号)认定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资金筹措
1. 国家设立的奖、助学金;
2. 根据(国发〔2007〕13号)文件,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
3. 学校所筹措资金成立的台州职业技术学院涌泉奖(助)学基金会;
4. 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赞助等。
三、资助方式
1.“绿色通道”制度:在引导学生依法缴费上学的同时,对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新生,经“绿色通道”可办理入学手续。
2. 贫困生奖学金(即各种形式的助困奖学金):
⑴国家励志奖学金:是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出资设立的奖学金。
⑵学校设立贫困生奖学金:根据《台州职业技术学院奖学金评审办法》,选取学习刻苦,成绩优秀、综合素质测评五方面的成绩达到5B以上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 助学金:
⑴国家助学金:分为一、二两档。学校每年根据国家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从特困生和贫困生中选取各方面表现比较优秀的学生,推荐参加国家助学金的评选。
⑵涌泉助学金:根据《台州职业技术学院涌泉奖助基金会奖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程序,选取各方面表现较为优秀的特困生和贫困生参加评选。
⑶学校助学金:是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的面对全校贫困生设立的各种形式的助学金。主要用于:
①勤工俭学: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及《台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实施办法》,学校每年创造条件为经济困难的学生设立带有帮困性质的勤工助学岗位,鼓励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勤工助学来解决部分生活困难问题。
②激励性资助:学校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展励志教育、感恩教育、诚信教育和各类素质技能培训,并在此方面给予奖励和资助。
③创新创业资助:学校从资助经费中按一定比例设立贫困大学生创新创业基金,对贫困大学生的自主创业项目和创业项目进行无偿支持和资助。
④临时困难补助: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或临时性、突发性灾害而发生意外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根据其申请依据困难程度确定补助标准,给予一次性临时性补助。
4. 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解决学费与住宿费,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在校期间利息由国家承担,还款期限原则上按学制加13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国家助学贷款包括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与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向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咨询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向高校学生资助部门咨询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5. 社会资助:社会组织、团体、和个人对我校经济困难学生提供资助。按资助者的要求确定资助对象,原则上在特困生中确定,品学兼优者优先。
四、资助与评审程序
1. 申请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年由本人提供相关的证明和材料,班主任根据《浙江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认定并拟定班级特困生和困难生名单,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
2. 学校学工部设立学生资助中心,并指定专人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对各二级学院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和备案;对申请资助的学生进行调查、核实和确定,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
3. 每学年第一学期组织认定。
五、资助管理
1. 各二级学院在实施资助管理的过程中,要教育接受资助的贫困生刻苦学习、勤俭节约、艰苦奋斗、诚实守信、积极投身学校组织的公益劳动和勤工助学活动,增强他们战胜困难、奋发成才的信心和决心。
2. 助学金专户管理,统筹使用。助学金的发放应根据当年国家、社会团体、学校等下发的文件确定人数和金额。
3. 用于资助学生生活的助学金由学工部提供名单,经计划财务部审核按10个月逐月进行发放。
4. 需要助学贷款的学生,首先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正确填写有关表格,出具相关有效证明,由班主任和所在二级学院认定、审核后交学工部资助中心统一向有关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六、资助金的减少和终止
1. 因家庭经济好转等原因已脱贫的学生,不再享受助学金。
在校期间如有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违纪处分的学生,应从处分或确认的此月起终止助学金。
2. 学习不努力,成绩等各方面表现明显退步,视情况降低一个资助等级,直到取消贫困生资助资格,
3. 贫困生若被取消资助资格后,当年不享受除国家助学贷款以外的一切资助。以后有明显进步的,经严格审核,可以恢复其资助资格。
4. 学生在申报贫困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行为者,一经查实,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取消资助资格,已发助学金予以追回。
5. 对休学、退学以及有其它变动性情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二级学院应及时告知学工部。经学工部审核、备案,终止或减少各类助学金的发放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七、本办法由学工部组织实施和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旧规定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