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授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作者:责任编辑:来源:发布时间:2007-05-08浏览次数:13487

为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成教人才,严格规范函授学生的入学与注册、自学、作业、面授、成绩考核、免修、升留级、休学与复学、转专业与转学、退学、奖励与处分、毕业等环节,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所在单位(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逾期报到者,以旷课论处;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经复查如发现有不符合招生规定,或有弄虚作假、舞弊情节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已录取的新生因特殊原因暂时不能入学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证明,到成教院办理手续,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四条 每学期面授开始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按有关规定办理缴费和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如遇特殊情况也可由学生委托他人办理注册。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自学
第五条  函授学生必须认真学习学生手册,了解函授教育的教学特点、管理方式和组织过程,掌握函授学习的规律。树立信心,持之以恒,刻苦钻研,努力按期完成学习任务。
第六条  函授教育的基本教学分三个阶段:(1)新设课程介绍(学习指导)(2)自学与完成自学作业,辅以书面答疑;(3)面授(实验、复习与考试)
自学是函授的基本学习形式。学生必须在工作单位的支持和任课教师的指导下,按照各门课程的教学进度和学习要求.拟订个人学习计划。个人学习计划每学年分成两个学期;每学期自学二十周左右;每周至少安排18小时自学。
第七条  在同一单位或相近单位有条件者,提倡成立学习小组,以便学习中互相帮助、交流学习经验,促进自学;反映有关教学、自学的要求与建议。
第八条 学生在自学过程中,遇有不能解决的疑难问题时,可以书面形式将各门课程的问题寄交任课教师或班主任。书面提问时,问题要提得明确、具体,字迹清楚。
 
第三章  作业
第九条 自学作业是函授学习的一个重要环节。学生通过作业巩固自学内容,发现疑难,解决问题,培养学习能力;教师通过作业检查学生学习质量,帮助学生解决问题,指导学生深入学习。为此,对平时作业作如下规定:
1)自学作业是平时成绩的主要依据,学生必须根据教学进程按时完成并及时寄交任课老师或班主任。
2)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完成作业时,应在规定的上交日期申请缓交。申请缓交的作业,必须在规定上交日期起一个月内补交,否则以未完成论处。
3)学生必须认真完成作业,态度端正、书写清楚。上交的作业,如不符合要求,教师可退回给学生重做。
4)批改后的作业,由教师及时发还学生。学生对作业应认真分析、复习,加强理解,巩固所学知识。
第十条  教师对自学作业应认真批改指导,并予以于登记;对作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作出统一指导。
第十一条 学生寄交作业时应写明专业、年级、学号、姓名。教师批改后,应及时发还学生。
 
第四章  面授
第十二条 面授的基本任务是:介绍新设课程及教学进程,指导学习方法;总结、复习所学课程内容,指导重点、解答疑难;完成实践性环节(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进行课程考试。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面授。如因事、因病不能参加,须凭单位或县(区)级以上医院证明,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第五章  成绩与考核
第十四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学习与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籍卡,并通知学生本人。
第十五条  考核分考试与考查两种。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理论课程采用考试方式考核,以百分制评定。原则上,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80%,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20%
平时成绩是指对学生自学作业、面授听课、课堂讨论、完成课内实验情况的综合评定。
实验、实践性课程采用考查方式。对学生的学习态度、基本理论、动手能力和学习效果进行综合评定。
因故不能参加实验、实践性课程学习者,应事先请假,经批准后另行补做。旷课者自行与任课教师联系补做,并承担相应费用。
缺课学时超过三分之一者,旷交作业累计达二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
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课程设计等独立安排的实践性环节,均应单独进行考核、评定成绩;不及格者,必须补做,费用由学生自理。
第十六条  各考试课程,任课教师应准备二份相同标准的试卷。一份用于考试,另一份供补考用。各专业同一要求的相同课程,可统一命题,统一评分。
考试成绩的评定应严肃认真。补考不可降低要求,补考成绩评定,应经系主任审核。
第十七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先向班主任请假,报成教院批准后给予缓考。缓考不及格课程可以正常补考。
第十八条  学生每学期不及格课程,可以补考一次。补考时间一般安排在下一次面授第一周内送行。补考成绩载入学籍卡片。
第十九条 凡旷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不准正常补考。如确有悔改表现的,由本人申请,成教院批准,可给一次补考机会。考试作弊的应给予警告以上的纪律处分。补考作弊者,取消再次补考的资格,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作结业处理。
 
第六章  免修与先修
第二十条  有下述情况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
1)经过自学的课程,本人申请,学校考核成绩中等以上,可申请免修。
2)实验、实践性环节,部分内容考核已达中等要求,经任课教师同意,可免修该部分内容。
3)通过其他形式和途径取得合格成绩课程,符合浙教成字(88)55号文件的规定,可申请免修。
4)留级或复学的学生,已读过的课程,成绩及格,该课程可申请免修。
5)学生留、降级后,经成教院批准,可以学习部分后续课程。考核及格,以后可以免修;考核不及格的,不补考,也不计入不及格课程门数,以后重修。
第二十一条  申请免修手续办理时间:在校生,在面授期间提出下一个学期课程免修申请;新生,在入学报到后面授期间提出申请。经成教院及有关教师审查同意后,统一办理手续。该课程的成绩以“免修”记载。
第二十二条 无论何种形式获准免修,学费仍应照常缴纳。学生获准免修、且已学课程成绩较好,可申请先修部分课程。获准先修课程需按规定交纳听课费。考试成绩记入学籍卡片。
第七章  升、跳级与留、降级
第二十三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二十四条  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如本人申请跳级,可按照跳级年级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进行考核取得及格成绩后,经成教院批准.允许跳级。
第二十五条  经过补考,累计有三门课程或两门主要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降级。
留、降级学生有特殊情况,经本人申请,成教院批准,可跟班试读,费用照常缴纳。
第二十六条  学生留降级时,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办理:
(1)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的,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
(2)凡按教学计划规定,单独进行考核的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均以一门课程计。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医疗单位诊断认为必须长期治疗或休养者;
2)因工作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者;
3)因学习困难或其它特殊原因,无法完成本学期学习任务者。
第二十八条 申请休学的学生必须持有关休学证明到成教院办理休学手续;成教院发给休学证明。
第二十九条 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期满时,可在学 期或学年开始前一个月凭休学证明申请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附交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及工作单位正式上班的证明。
 
第九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转学:
1)学生确有专长,经本人申请,转入专业所在系考核证实,转入该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者;
3)经我院同意,转入学校考核证实,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4)经成教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学满一学期后,一般不予办理转专业、转学。
专科生不能转入本科学习。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本院内转专业,须由学生本人提出,成教院审核,由学院领导审批。
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须经我院同意,由转入学校考核证实,并报省教育厅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章  退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经过补考仍有六门以上(含六门)课程不及格者;
(2)在考核中,因作弊受两次处分者;
(3)在同一年级里,须第二次留、降级者;
(4)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保留学籍),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其学制四年者;
(5)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或本人不申请复学者;
(6)因病或特殊原因,经原单位同意,确实不能继续学习自动退学者;
(7)严重违犯纪律,屡教不改,受勒令退学处分者;
(8)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由于学习原因须退学的,若仍有求学欲望,且在校期间未因违纪受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者,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跟班试读。
第三十四条  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根据学习年限(期满一年)及成绩发给肄业证书或退学证明,擅自退学者不发。已退学学生不得申请复学,但可以根据招生规定,重新报考。
 
第十一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五条 为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德智体全面发展,每年进行优秀学生的评选。名额为学生人数10%左右。
第三十六条  优秀学生条件:
(1)学习目的明确,在较好地完成本单位工作的同时,勤奋学习,成绩优秀,本学年考试课成绩每门在80分以上,考查课成绩在良好以上。
(2)遵守学生守则及有关规章制度,尊敬教师和工作人员,关心集体,同学间团结互助,各方面表现良好,没有受过单位和学校的纪律处分。
(3)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和学习。
第三十七条  优秀学生由班主任推荐,征求任课教师意见,由成教院审批、公布。记入本人档案,并通报工作单位。“优秀学生”以精神鼓励为主,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三十八条  学生因病、因事或因公出差,不能来校参加面授,必须办理请假手续。逾期两个月不办理请假手续者,则以自动退学处理。
报到、注册、实验、实习、设计及考试等环节,请假从严掌握,一般不得请事假。
第三十九条 学生因犯错误或违犯学校纪律,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记入学生档案,并书面通知其工作单位。
 
第十二章  毕业
第四十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体合格,学完或提前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及格,可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本科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的条件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一条  学生各年级经正常补考后不及格的课程未达到规定留级门数者,可申请参加第二次补考或重修。补考或重修及格者,在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后准予毕业。
凡第二次补考及格者,其成绩仅作为毕业时审核毕业资格的依据,不能抵消补考成绩。第二次补考不及格者,毕业时作结业处理。非正常补考按规定交纳补考考务费。
结业生允许结业后一年内补考两次,具体时间由成教院统一安排。也可参加相同课程和学时(学分)的国家统一组织的自学考试,或办理有关手续,交纳相应费用,参加本院相同专业的重修考试。全部课程经补考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证书上注明换发日期,毕业时间从换发毕业证书时计起。结业生补考按规定交纳补考考务费。
第四十一条 无学籍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成教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491日起试行。

院校代码:国标 12790 省标 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