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管理规范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来源:发布时间:2007-05-08浏览次数:1489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我院教学管理规范化,推进二级管理体系的形成和完善,明确各级各类教学管理机构和教学组织机构的权限和职责,规范教学管理工作,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我院教学管理的基本内容,按教学管理业务的工作体系划分,包括教学计划管理、教学运行管理、教学质量管理和教学基本建设管理。
我院教学管理的基本任务是:研究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教学及其管理规律,改进教学管理工作,提高教学管理水平;研究并组织实施教学改革,构建具有我院特色的以能力本位型的实践教学为中心的课程体系和教学体系;建立稳定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正常运行,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条 我院的基本职能和根本任务是培养人才,教学工作是我院经常性的中心工作,教学管理在我院管理工作中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学院党政领导、教学部门与教学辅助部门、其他行政职能部门、群团组织和全体教职员工,都要确立以教学为中心的思想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思想,把是否有利于稳定教学秩序,是否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是否有利于人才培养作为检验各项工作得失的基本标准。
各部门要为师资、教学场所、教学设备和手段、教学经费和教学时间等教学资源提供支持和保证;要积极配合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优先安排教学资源,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强教学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对教师和学生在教学时间内从事非直接教学活动要严格控制;任何部门和个人占用教学资源、打断教学进程都要按照规范的程序经过严格审批。
第四条 学院积极推进院、系(部)两级教学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逐步下移管理重心,充分发挥教学系部和教研室(组)在教学管理中的主体作用,努力做到管理责任到位、权限到位和资源到位。
院系(部)两级教学管理机构和组织都要加强教学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在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内,严格执行教学管理制度和规范,合理调配教学资源,实现教学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依法治教。
 
第二章 教学管理组织系统
第五条 学院党委统一领导学院的教学工作;师资队伍建设、教学管理队伍建设、教学基础设施建设和教学支持保障系统建设等教学工作的根本问题,是党委会的重要议事内容。院长办公会要经常讨论和研究有关教学、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对教学和教学管理的指导思想、政策、规划和重大举措实行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
院长全面负责本院的教学工作;教学副院长主持全院日常的教学工作,统一调动学院的资源为教学服务,统一发布教学管理的重要指令,统一指挥、部署教学工作进程;对教学和教学管理的重大举措,向院长办公会提出建议。
学院党政领导要经常听课并创造条件亲自授课;要深入教学第一线,加强对教学工作的调查研究,形成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的正确思路。
第六条 学院建立并完善教学委员会及其工作机制,教学委员会由有丰富教学经验和教学管理专长的人员组成。
教学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讨论教学、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形成意见,向院长、教学副院长或院长办公会报告;要对各专业的专业建设、学科建设、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产学研一体化的发展等进行规划和充分的指导,充分发挥研究、咨询、指导教学工作的职能,当好院长、教学副院长的参谋与顾问。
教学委员会承担学术委员会、职称评定委员会的(部分)职责;主办全院教学工作会议。
第七条 学院教务处是全院教学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实施全院的教学计划管理、教学运行管理、教学质量管理以及教学基本建设管理;要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学院的教学管理制度和规范;要采用先进的管理手段和方法,合理调配教学资源,强化检查、监督、协调和调控职能;要增强服务意识,不断提高教学管理的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八条 学院教学评估办公室(以下简称评估办)是对全院教学质量、教学水平和专业建设进行检查、评价的重要机构,在教学质量的监督、控制和保证体系中居核心环节。要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高职高专教育教学评估的精神和指标,建立并完善我院的教学质量评估、教学水平评估和专业评估的指标体系,按指标体系的要求对各教学单位实施经常性检查和评价,提出评估意见和报告。
评估办负责承办上级有关部门或社会评估机构对我院进行的教育教学评估的事宜。
第九条 学院教学督导组是配合教务处、评估办对全院教学活动实施监督和指导的重要组织;负有对教学秩序、课堂纪律、学风教风状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的职责,有权对教师的教学水平、教学能力和教风做出有根据的评价,提出改进意见;要通过对现场教学的观摩、检查,及时发现教学工作中的问题,研究并提出学风、教风建设,加强教师技能培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的可行性方案。
第十条 系(部)是在学院统一部署下制定、实施人才培养计划,组织教学活动,从事专业建设的相对独立的教学单位,也是对所属师资、学生及其教学活动实施全方位管理、对学院授权管理的教学资源进行调配和管理的相对独立的二级管理机构。
系(部)主任、教学副主任、主任助理、行政秘书、教务员等,作为本单位主要的教学管理人员,应对本系(部)专业教学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教学运行、教学质量和教学基本建设实行全面管理;系部办公室要把教学管理作为主要职能,在系部主任和教学副主任的领导下,切实担负起本系部教学管理的职责。
系(部)及其教学管理人员要强化二级管理的意识,增强教学管理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开创本系(部)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第十一条 系部根据专业建设和教学管理的需要,经学院批准可以设立专业或学科教研室,使其成为承担学科建设、课程建设任务,组织教研活动的基本单位。系部应授权教研室主任对本教研室的学科建设、课程建设和教学质量进行管理并承担管理责任。没有设立教研室的,教研室主任的职责和权限仍属于系(部)。
专、兼职教师在系部和教研室的领导和管理下具体承担教学工作和课程建设的任务;要按照《教师教学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各项教学工作。
 
第三章 教学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 教学计划是组织教学活动、安排并实施教学任务、掌握教学进程,并对教学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的基本依据。
教学计划管理是对教学计划的制定、修改和实施过程的管理,是教学管理的首要内容,也是按既定目标推进教学改革、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
第十三条 教务处在每个学年之前,按照学院发展和社会对高职人才培养的要求,根据教学改革的需要,适时提出制定或修改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或实施意见,在各系部取得广泛共识的基础上,经院长办公会或教学委员会讨论通过;要及时向各系部下达制定或修改教学计划的任务,对制定教学计划的基本原则、专业培养目标和规格的确定、课程设置、教学体系的整合、学制学时学分要求、教学进程等做出总体安排;要对教学计划制定或修改的过程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帮助并督促各系部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教学计划的制定或修改。
第十四条 各系部要按照学院的统一部署,根据《制定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的要求,组织本系部专业教学计划的制定或修改工作;系部可以指定教研室具体承担制定或修改专业教学计划的任务;系部应当对工作进程和规范进行检查,确保任务的完成。
制定、修改教学计划的工作应当由系(部)主任、副主任或教研室主任、学科带头人主持,必须有全体教师的参与;必须以充分的社会调查为基础;不得由中级职称以下的教师主持,不得由个人单独完成,不得闭门造车。
第十五条 制定教学计划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⑴系(部)或教研室组织全体教师进行广泛而充分的专业调查,准确掌握就业岗位对本专业毕业生的知识、技能和素质要求,明确专业培养的基本规格;
⑵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基本规格和基本要求,经本系部或本专业全体教师和专业委员会的充分讨论,形成合理的课程体系;
⑶由系(部)主任、副主任或教研室主任、学科带头人,综合全体教师和专业委员会的意见,草拟专业教学计划;
⑷经系(部)或教研室、全体教师讨论、修改,形成教学计划初稿,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教务处;
⑸教务处对各系(部)上报的专业教学计划要进行综合平衡,对综合平衡后需要变动的部分以及教学计划初稿中不符合要求、规范或不合理的部分,责成系部进行修订。
⑹教学委员会要对各专业教学计划进行审核;审核后的教学计划由教学副院长或院长签发执行。
第十六条 各系部要在教学计划执行的前一学期,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编制分学年、分学期的教学进程计划,或教学计划的年度和学期运行表,作为教学计划的执行计划,并据此落实好年度和学期教学任务。
对师资、教学场所、教学设备等教学资源能够自主调配的系部,应编制本系部专业课的学期课程表;公共课(含公共选修课)的学期课程表由教务处在协调统一的基础上统一编制。
教研室要组织任课教师根据教学计划、教学进程计划编制课程教学日历、实践课实施计划等各教学环节的组织实施计划。
第十七条 由系部组织编制的年度、学期教学进程计划、专业课的学期课程表,以及由任课教师编制的各教学环节的组织实施计划,均要由系(部)主任审核,批准、签字后执行;上述教学计划的执行计划和组织实施计划均要在系(部)留存并上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八条 教务处除了编制各专业公共课的学期课程表以外,还要负责编制不具备教学资源条件的系部的专业课课程表,在学期开学前下达系部执行。对系部编制教学进程计划和学期课程表,教务处要给予指导。
第十九条 经审定并批准的教学计划及其执行计划、组织实施计划,开课系部、任课教师均不得随意改动。教学计划执行中需要对课程设置、教学进程、学时学分、考核方式、以及培养目标、基本要求等进行调整的,需报教务处和教学委员会批准。在教学组织实施中需要调停课的,按本规范第二十三条办理。
教务处、评估办、督导组要对各专业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教学实施过程进行检查;教学计划、教学进程和教学实施中随意改变和变动频繁的情况,将降低该系(部)考核评价的水平。系部要对本系部教学进程和教学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纠正随意改变教学进程的现象,对随意改变和变动频繁的责任人降低其考核评价的水平。
 
第四章教学运行管理
第二十条各教学系部负责本系部教学任务的分配和落实。
系(部)主任要充分掌握每一位教师的专业、学科、学术方向、教学水平、教学专长以及身体状况和教学能力,据此分配教学任务。要合理确定教师的教学工作量,除毕业环节外,每人的周授课工作量,包括理论课与实践课、必修课与选修课,不得超过额定工作量的80%
现有专任教师不能满足教学需要的,系(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坚持条件的前提下,择优聘用校内外兼职教师。
教务处要对系部教学任务的分配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教学任务分配不合理或教学工作量超标的,责令系部加以纠正,对不符合条件聘用教学人员的,责令系部予以辞退。
第二十一条教研室要组织并指导任课教师加强课程建设。要通过集体研究和讨论,确定每一门课程的教学任务,责成任课教师根据集体的决定编制课程教学大纲;两个以上承担同一门课程的要共同编制教学大纲;对已有的教学大纲要每年组织修订一次,使之不断完善,使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不断贴近人才需求的实际。
系(部)要对教学大纲认真审核并送交教学委员会审批,审批执行的教学大纲系部要留存备查。
教务处要提出制定、修改教学大纲的原则意见,检查、督促教学大纲的制定和修订过程。
教学委员会要对送审的教学大纲认真审核,对符合要求且内容完善的教学大纲批准执行,对粗制滥造、质量低劣或不符合要求的教学大纲,不予批准,并责令系(部)重新修订。
第二十二条教学任务落实后,系部要将教研室或任课教师选用、自编教材或其他教学用书的意见汇总,报教务处审批;教材选用、编写按《教材使用和编写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经系部主任批准,可以用系部经费购买教学、科研用书和其他资料,系部要加强资料室建设,指定专人管理系部资料。
教务处负责对全院教材或其他教学用书的编写、选用进行审批,负责教材的预定、采购和发放,负责学院资料室与书库的建设和管理;要保证教材、教学参考书和其他教学用书的及时、到位;教务处有义务对系部资料室管理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十三条教研室、任课教师要严格执行学期、年度教学计划运行表、课程表、教学日历。
系部要制定并执行相应的管理制度,对教学进程进行经常性检查,严格控制教学进度和课表的变动。除教师本人生病或家庭发生重大变故之外,一律不允许调停课。需要调停课的,须经本人提出申请,因病申请调停课的需提供×××级别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申请经系部主任审批后生效。
系部要首先以代课方式对调停课做出妥善安排;不能代课的,再实施补课。每学期每个系部补课不得超过20课时。一个任课教师一次调停课超过20课时以上的,须经教务处批准。
教务处、教学督导组要对教学运行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和监控。对未经批准打乱正常教学进程和秩序的、要追究系部及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教学时间(包括夜自修时间和早读时间)以内抽调学生、教师的,必须向教务处申请,经教务处或教学院长批准后方能实施;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教室、多媒体教室、试验实训中心等教学场所和其他教学资源。需要占用教学场地和教学资源的,必须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教务处或教学院长批准后方能实施。
第二十五条系部要对由自己使用和支配的教室、电教室、实验实训中心、教学设备、手段、工具等教学场所、教学资源实行妥善管理;要制定并严格执行教学场所和教学资源的管理制度,并责任到人,保证教学场所和教学资源的合理利用。
教务处要管理、调配好应由学院统一管理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资源;要对系部管理教学场所和教学资源的情况进行检查,纠正或责令其改正对教学资源管理不善和随意占用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教务处要会同人事处制定、完善教学工作量管理办法,对不同形式、不同环节的教学工作量确定相对合理的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对系部上报的工作量统计进行认真审核。
系部要根据学院有关的教学工作量管理方法,对本系部每一位任课教师(包括兼课教师)实际完成的教学工作量进行如实、准确地计算和统计。在规定时间内将计算统计的结果报教务处审核或备案。
第二十七条全院集中进行的期末课程考核、计算机、英语统考以及学院承办的对外考试等由教务处负责组织;要对考场、考试时间、监考人员、巡考人员、考务工作等进行精心安排。
非全院统一考核的课程由教研室组织考核。有试题库的由系部命题,没有试题库的由任课教师命题,教研室审核并签字,系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各系要建立起本系学生的学籍档案和成绩卡。在每学期开学前,认真、及时、准确地做好学生的报到注册,并在规定时间上报教务处。要认真、准确地记录每一位学生的学习成绩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加以妥善保管,对休学、转学、退学、重修等学籍异动情况及时记载,向学院提供准确无误的学籍资料。
教务处要根据学制改革的要求,制定、完善学院的学籍管理办法,建立起准确的全院学籍档案;认真审核学生的入学资格和毕业资格,妥善办理学籍异动事宜,保证全院学生学习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的完整、准确和规范性。
第二十九条毕业环节教学由各系组织。各系要根据教师的职称、学术水平、教学经验和能力,特别是实践指导能力合理分配毕业指导任务;根据专业技能培养的需要创新毕业设计的形式,提出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的要求,要检查落实每一位学生的毕业实习单位和岗位。各系要建立起专业答辩委员会,负责组织毕业课题的答辩,评定毕业课题和毕业实习成绩。
教务处要规范全院毕业环节教学的程序,保证经费的落实并监督经费的使用,提出毕业环节教学的总要求。教务处、督导组、评估办要对毕业环节教学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五章 教学质量管理
第三十条 全院各部门、各级各类教学管理机构和教学组织机构以及每一位教职员工都要牢固地树立教学质量的意识,在教学质量工程中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
各教学系部要把提高教学质量作为教学管理的核心,在课堂教学、实践教学、毕业环节教学、课程考核等教学工作的各环节严把质量关。教务处、评估办、督导组要把教学管理的重心放到教学质量上,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加强对教学质量的检查、监督、控制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教务处要组织好全院的教学竞赛和教师岗位培训,不断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要树立教学工作的典型,总结、推广教学和教学管理的经验。
教务处、督导组要建立完善的教师教学质量评估指标体系,供教学系部参照执行;要对教学水平、教学效果和工作责任心较差的教师教学工作进行检查、复核;对教学水平极差又不能改进提高的教师,经教学委员讨论,调离教学工作岗位。教务处、督导组要会同人事处对系部和系部主任的教学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价。
第三十二条 系部建立起完善的教学质量考核评价机制,要按照教学评价体系,创新客观、便捷、准确的评教方式,认真组织学生评教、同行评教和教师自我评价,实事求是地反映每一位教师的教学质量及效果。对为本系学生授课的外系部教师的评价意见,及时向教师所在系部反馈,供其系部参考;对本系部教师的评价意见及时反馈给教师本人,并帮助教师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提高教学水平;对教学水平和效果很差、教书育人责任心很差的教师,要上报教务处和教学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评估办除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上级和外界对我院的各种教学评估以外,要组织对各教学系部进行的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评估。要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的评估指标体系,结合我院实际,制定出各类可操作可考核的教学评估细化指标,实施校内评估。评估办要帮助系部建立起教学联络员制度,负责全院教学联络员网络的管理。要及时向系部收集、汇总专家评教,同行评教和学生评教意见,向教务处和教学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四条 对于第一次上课或开新课的教师,无论是专职教师还是兼职教师,系部都要组织试讲,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岗前的考核与训练。要以对教学质量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把教学岗位的上岗关。要把保证教学质量作为分配教学任务的根本原则,不允许按人均分配教学任务,禁止因人设课。对不胜任教学工作、学生意见极大的,兼职教师的予以解聘;专职教师的,向教务处和人事处提出调离教学岗位的建议。对暂时难以胜任课程教学的青年教师,要合理安排助课或其他教学工作。
第三十五条 专业教研室负责本专业的课程建设。对内容不合理、格式不规范的教学大纲,责令任课教师重新撰写,直至符合要求。教研室要将每门课程的讲稿、教案、教学指导书、教学日历、教学大纲等复制品收缴留存,以备系部和学院的检查。
教务处、督导组、系部要把教学文件的检查作为教学检查的重要内容,对教学文件残缺不全、质量低劣的情况责令教研室改正,或追究教研室责任。
第三十六条 系部要以教学质量为中心组织本系部的教研活动。每学期开学前要把下学期教研活动计划列入学期工作计划之中,或制定单独的教研计划,报教务处,要通过教研室集体备课制度,系领导听课制度、教学观摩制度等制度的制定和执行,保证教学水平的提高和教学秩序的稳定。
对每一次上课的教师和新开课程,教研室必须组织集体备课;教研室要组织教师研究教学方法,推广启发式教学,负责多媒体等现代化教学手段在本教研室的推广。
第三十七条 系部和学院均要对课程考核实行严格管理。从重点课程开始,教研室要在三年内组织建立起所有课程的试题库,并负责对试题库的不断充实和完善。
系部主任应对进入试题库的试题全部审查验收,并负责试题库的保管。对建立试题库的课程实行考教分离,由系部命题;暂时未建立试题库的课程考核,由任课教师命题,教研室审核,系部主任审批。系部主任承担命题泄漏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系部自行安排的课程考核实行系部管理。系部要按照《考试考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复习、命题、监考、阅卷等考试环节进行检查、审查;对违规、作弊的学生和违反考试纪律的教师进行处理,系部不能处理的及时上报教务处,不得隐瞒不报。
第三十九条 全院集中期末考核由教务处管理。教务处、督导组要对课程考核的每一环节进行检查,并组织巡考;严肃考风考纪,严格执行考试纪律。
教务处、督导组要对系部自行安排的课程考核过程进行检查,对试题库、命题和阅卷实行抽查。
第四十条 各系部要在期初、期中组织教学常规检查;对备课、课前准备、课堂教学、实践指导过程、作业、辅导、答疑等教学活动的各环节进行检查,对课堂纪律、教学纪律、教学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或处理。要形成教学检查的总结报告,交教务处。对课程考核、毕业环节教学和实践教学等教学环节,系部要组织重点检查。
教务处、督导组、评估办,除不定期地对系部教学工作进行检查之外,必须组织全院性的期中教学大检查,并组织全院性的毕业环节教学和实践教学大检查。要写出教学检查的报告,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提出整改意见,要将教学检查报告提交院领导和教学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各系要加强对毕业环节教学的组织与管理,确保毕业环节的教学质量。系部要采取有效措施对毕业实习指导的全过程进行监控,责令指导教师提交真实、准确的指导记录,杜绝毕业实习中的“放羊”现象。系部可以根据学生技能培养、综合实习和就业的需要,自行安排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的顺序和时间,但必须对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给予保证,要对每一份毕业环节资料认真审核,保证毕业环节任务书、实习报告、实习日记、毕业设计(论文)、导师评语、答辩记录等资料的齐全、规范。
教务处、督导组要对毕业环节教学质量进行检查。对不按要求规范指导的教师报教学副院长批准,取消其指导教师的资格,并追究系部领导的责任。
 
第六章 教学基本建设管理
第四十二条  系部要根据专业人才的市场需求和培养要求按学院的统一部署,适时地提出专业设置和专业调整的方案
教学副院长、教务处要密切关注科学技术发展、产业发展对人才需求的变化,认真组织新专业设置和专业调整的论证和申报工作,逐步形成我院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需求相吻合的、以培养先进制造业技术人才和现代服务业管理人才为主的、设置合理、规模适当的专业群。
第四十三条  系部、教研室应密切注意学科发展情况,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对本专业人才的需求,不断研究并完善本专业(学科)人才培养的目标和培养规格,据此协调相关学科的教学关系,将基础学科、应用学科、新兴学科、边缘学科、交叉学科等学科的教学溶入专业人才的综合培养中。
第四十四条  各系部和所有的教职员工都要充分认识实践教学对于培养应用性高职人才的独特作用。教学副院长、教务处、科研设备管理中心等要指导系部全面规划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和改造,并且有计划、分阶段地实施;要对各系部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进程和实践教学的实施与管理进行检查和监控。
系部和实验室(中心)要规范校内外教学基地的管理,建立起必要的规章制度,形成资源合理配置和使用的机制,充分发挥校内实践教学基地实施实践教学指导、技能培训、模拟考证、组织技能大赛等方面的系统完整的功能。
第四十五条  系部要在科研设备管理中心、教务处的帮助、指导下,在教学院长的领导下,努力实现产、学、研的一体化。要把产学研一体化同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以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为依托,以自己的技术优势、研发能力和生产能力为企业和地方服务;要以各种有效的形式广泛开展同企业的合作,把对学生的技能培养同教研、科研以及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相结合,实现教学相长、产学双赢和校企互利。
第四十六条  教务处、督导组、评估办和科研设备管理中心要共同建立起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的评估体系,对各系部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实施检查、指导和监控。要把专项评估与常规评估检查相结合,促进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与管理。
第四十七条  教师是最重要的教学资源。学院和系部都要把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作为学院二次创业的基础工程和重点工程。
第四十八条  系部要结合专业建设、专业发展和人才培养的需要,合理规划师资队伍的年龄结构、学历结构、职称结构和“双师”结构;要制订、实施本系部合理可行的师资引进计划和培养提高计划;要通过各种有效途径,有计划地逐步提高本系部中、青年教师的学历和教研水平,在保证教学需要的前提下,为中青年教师创造必要的企业或其他实际工作锻炼的机会。
系部要对应聘教师的个人资料进行认真、全面的审查,要通过试讲、面试和其他考察方式提出明确的引进与否的意见;要以学院发展和专业建设为大计,既严把进人关,又有广纳贤才的胸怀。
第四十九条  系部主任要亲自抓好中青年教师的培养工作;要通过导师制、助课制的实施做好以老带新,要制订和实施中青年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的选拔培养计划。
系部党组织和系部主任要加强教师队伍的思想教育,不断提高广大教师的责任心和师德水平,不断增强教师职业的使命感和神圣感,使青年教师热爱并自觉投身于人民教育事业。要使师德教育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第五十条  教务处要会同人事处组织全院在职专任教师特别是中青年教师的教学基本功培训,组织全院的教学大赛;要不断提高教师技能培训和教学竞赛的组织水平,更新活动内容;要使这类活动经常化、制度化并力求实效。
第五十一条  人事处要制定全院教师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对系部师资引进、培养计划加以审核;要为急需师资的引进和在职教师的必要的进修提供支持;要制订、实施有利于师资队伍建设的政策、落实待遇、加强激励力度。
第五十二条  系部要建立起规范的教师教学状态评价体系,科学、准确、公正、客观地评价教师的工作状态;要引入竞争机制,加强对教师的激励与鞭策。
第五十三条  教学管理制度建设是实现规范化教学管理和形成、完善二级教学管理体系的核心环节。教务处要根据教学管理需要,结合我院实际,制定、完善全院性教学管理规章制度;要重视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的质量和可操作性,重视规章制度的系统性和完整性,逐步做到凡是有教学管理的环节都有必要的规章制度加以规范;逐步形成具有我院特色的职责、规则、程序完整配套的教学管理规章制度体系。
第五十四条  教务处要加强对全院性教学规章制度的宣传、执行和遵守。要组织全院教师认真学习教学管理规章制度,使教学管理规范人人知晓,深入人心;要严格执行教学管理制度,严肃教学管理纪律,要做到教学管理的规章制度执行和遵守的统一,强制性与自觉性的统一。
教务处要检查、督促并帮助、指导系部教学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
第五十五条  系部要根据学院的授权,在二级管理机构的职责职权范围内,制定并执行本系部教学管理制度。要着重建立并完善系部、教研室的职责,建立建全系部主任、副主任、秘书、辅导员、教务员以及任课教师的岗位责任制;要结合本系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系的全院教学制度的实施细则,或制定本系专业学科建设、课程建设、教研活动、实践教学、课堂管理、自修管理、毕业环节教学等各方面教学管理的具体制度;要加大对本系教学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狠抓制度的执行与遵守,实现二级管理的规范化。
第五十六条  学风是校风的重要体现,良好的学风是提高教学质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基本保证。学风建设重在教育,学院党委和各分管领导都要切实抓好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工作,形成全员、全方位、全程育人的局面。
第五十七条  系部是学风建设的主体。系部主任、党组织都要高度重视并亲自抓好学风建设。要从高职学生的实际出发,把解决学习动力不足的问题作为学风建设的重点。班主任和辅导员要充分发挥作用,增强工作的责任心和主动性;要加强学习纪律、自修纪律的管理,树立学风样板班和学习标兵。通过严格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严明的奖惩、健康向上的课余活动,激发广大学生刻苦学习、立志成材的积极性。
第五十八条  学风建设重在熏陶。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在学风建设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1.教师要以自己良好的师德和求实、严谨、认真负责的治学作风感染熏陶学生;
2.教师要加强课堂纪律的管理、带头维护教学秩序;
3.教师要刻苦钻研、努力进取、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4.教师要强化育人意识,无论在课内外,以先进的思想文化教育、引导学生,以学生能够接受的方式纠正学生中存在的不良现象和行为。
第五十九条  学院学生处(部)和团委是学风建设的主要管理机构。要同教务处、社科部、各系密切配合,针对学风问题和高职学生的实际,形成学风建设的总体规划,把学风建设作为学生工作的中心环节。要加强对系部学生工作的指导,加强学生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对学生会、学生社团工作的指导;要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严格的规章制度的管理,以点带面,逐步形成我院独具特色的良好学风。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规范自200491日起试行。
第六十一条  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院校代码:国标 12790 省标 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