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系(部)处(室),工会、团委,东校区管委会:
《台州职业技术学院重点建设专业管理办法》已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台州职业技术学院重点建设专业管理办法
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
台州职业技术学院重点建设专业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校专业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水平,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专业建设评估指标的要求和我校《关于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专业建设是学校教学工作乃至整个人才培养工作的龙头,重点专业的建设在专业建设中具有极为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学校全面启动并大力推进以重点建设专业为主的专业建设工程,以实现创建全国优秀高职院校的目标。
二、重点建设专业的立项
第三条 重点建设专业包括校级、市级、省级及以上重点建设专业。
第四条 市级及以上重点建设专业,由教务处根据有关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牵头组织各教学系部(分院)进行申报;经学校教学委员会审核后,上报有关教育主管部门审批立项。
申报市级及以上重点建设专业的,原则上是已经立项的校级重点建设专业。
申报市级及以上重点建设专业而未获批准立项的,不因此而影响其校级重点建设专业的资格和地位。
第五条 校级重点建设专业由教务处组织各系部(分院)向学校申报,并组织教学委员会或有关专家对申报进行论证和答辩;教学委员会或专家组的评审意见须呈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并决定立项。
第六条 校级重点建设专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较健全的教学组织机构和专业指导委员会,专业负责人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或副高及以上职称,并具有本专业较高的教研能力。
2、专、兼职专业师资队伍结构较为合理,能够基本胜任本专业的教学。
3、实验室或其他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能基本满足本专业学生专业技能的培养要求;产学研成果较明显。
4、本专业的培养计划较完善,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和课程设置定位准确,符合社会需求和人才培养的实际。
5、教学管理水平较高,教学各环节运行较规范,教学质量基本得到保证。
6、有一定的招生规模,有较高的就业率和用人单位对本专业毕业生的满意率。
三、重点建设专业的建设与管理
第七条 市级及以上重点建设专业的建设周期由有关教育主管部门确定;校级重点建设专业的建设周期为两年。
第八条 市级及以上重点建设专业的建设经费由相关教学主管部门下拨,学校须保证配套经费足额到位。
校级重点建设专业的建设经费额度由校长办公会决定,由教务处具体分配。
重点建设专业所在系部(分院)要按照有关财务规范将经费合理使用到重点建设专业的建设上。
第九条 重点建设专业的建设由所在系部(分院)向学校承担责任,专业教研室等专业组织机构和专业负责人就本重点建设专业的建设对所在系部(分院)承担责任。
第十条 取得立项的重点建设专业,其负责人、系部(分院)须就重点建设专业的建设同学校签署任务书。
重点建设专业须制定本专业的建设计划,并交所在系部(分院)和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重点建设专业的建设任务书和建设计划,应明确建设期内的建设目标,包括师资建设、实验室或其他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教学改革及产学研推进等方面的分年度建设目标。
第十二条 重点建设专业所在系部(分院)要加强对重点建设专业建设的领导、指导和监督;要配备、建立或调整好重点建设专业的负责人和教学组织机构,根据建设情况实行合理的奖惩,为建设目标的实现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建设资金合理而正确的使用。
第十三条 重点建设专业的负责人要在所在系部(分院)的领导、指导、监督和支持下,按照建设任务书和专业建设计划,使用好建设资金,努力实施各方面专业建设工作,确保预期建设目标的实现。
四、重点建设专业的检查和验收
第十四条 对市级及以上重点建设专业,学校将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要求,实施校内的检查、评估。由教务处和督导办组织。
校级重点建设专业建设期达一年后,学校将根据专业建设任务书对其实施中期检查。
第十五条 校级重点建设专业的建设经费分配实行奖优限劣的差别分配办法。第一年的建设经费作为启动经费平均下拨到各重点建设专业;第二年的建设经费视各重点建设专业的建设情况和中期检查情况,向建设成果较好的专业倾斜。
第十六条 对中期检查不合格的校级重点建设专业,学校将限期二个月进行整改并暂停建设经费。整改后有明显进步的可恢复其建设经费;整改无效的,取消其重点建设专业的资格并终止建设经费。
第十七条 校级重点建设专业两年建设期满后,所在系部(分院)须向学校提交重点建设专业建设总结报告和验收申请。学校将根据其建设任务书、建设计划、建设总结报告以及有关指标,由教务处、督导办组织对申请验收的重点建设专业进行验收评估。验收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级。
第十八条 验收评估合格的校级重点建设专业定为我校的重点专业并优先上报参评省级及以上重点建设专业。学校对重点专业实行奖励。
未通过验收或在中期检查中被取消资格的重点建设专业,其所在系不得申报下一轮校级重点建设专业;其专业负责人在两年内不得申报校级重点建设专业和重点建设课程的负责人。
第十九条 各级重点建设专业的检查情况、验收等级应作为学校对所在系部(分院)考核评价的重要指标。
各级重点建设专业的检查情况、验收等级应作为所在系部(分院)对该专业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指标。
第二十条 校级重点建设专业自验收合格并取得校级重点专业资格起三年内,未被立项为更高一级重点建设专业的,学校将组织复核。
经复核,重点专业的专业建设明显落后的,取消其校级重点专业的资格。
五、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二OO六年五月一日起生效。本校其他有关规定中有同本规定不一致的,执行本规定。
本规定由学校教务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