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管理规定

作者:责任编辑:来源:发布时间:2007-05-08浏览次数:2082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台州职业技术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台州职业技术学院在校生。
第三条 学院以砺志创业、追求卓越的办学精神为指导,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践行“奋发、进取、求实、创新”的校训,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按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台州职业技术学院录取通知书和本人居民身份证,按期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者,应提前写信并附有关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凡未经请假或超假未报到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在德、智、体三方面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者,按规定取得学籍,对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应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和学籍,退回原籍。
第九条 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的,但经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短期内可以康复的,由本申请,学院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十条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病情确已好转,能够继续学习,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最近半个月内本人体格检查"已恢复健康"的证明,向教务处申请入学,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经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已经取得学籍的学生,每学期开学时按规定时间,持学生证到所在系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提前向所在系请假,并报教务处备案,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应缴的各项费用应在每学年开学注册时一次缴清,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补助,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休学后复学的学生,均按新的收费标准缴费。
第十三条 学生自收到《录取通知书》之日起至毕业离校止,不准随意更改姓名。学生姓名按照浙江省招生办公室招生录取名册确定。
 
第二节 学  
第十四条 学院全日制高职学生的基本学制为2学年或3学年,学生个体的学制在新生录取时按照浙江省招生办公室规定确定。学院实行弹性学制。在标准学制时间内没有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延长学习期限,学习年限的延长最多为标准学制的1倍。
第十五条 每学年分为两学期安排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考试等教学工作。理论课每周安排22-26学时。
 
第三节 学  
第十六条 学院实行学分制。将课程约束同学历约束相结合;使学生有一定选择课程的自主权。学生需取得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的总学分方能毕业。
第十七条 根据学生是否自主选择所修课程,将课程分为必修课与选修课两大类,必修课指学生必须修读合格,否则不能毕业的课程,必修课的学分不得以其他课程学分代替;选修课只规定学分要求,是可以由学生在规定范围内自主选择的课程,未取得所修选修课的学分,可以通过其他选修课的学分弥补。毕业总学分中必修课学分与选修课学分的比例,由专业教学计划规定。专业选修课的选课每学期由学生所在系组织;公共选修课的选课每学期由教务处组织。已选定并组织开课的选修课程在学期内不得改选。
第十八条 各门必修课在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其学分;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的学分(含未选或未开的课程)在选修课目录中加以规定。
 
第四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九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实践环节的考核,学生的考核成绩、学分都载入学生历年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档案。经补考及格的课程,记分时注明“补考”字样,经重修及格的课程,记分时注明"重修"字样。
第二十条 考核分成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的评定,考试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查成绩的评定实行五级记分制或两级记分制。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补考成绩只记合格或不合格;各课程学期成绩按平时成绩占30%、期末成绩占70%计算。平时成绩包括平时测验、作业、课堂讨论、不单独设课的实验成绩等。特殊情况的考试课程,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性质提出成绩评定方案,经批准后执行,任课教师应在开学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试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第二十一条 对于分几个学期教学的课程,每个学期均按一门课考核,并以课程I、课程II、课程III等记载成绩。
第二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取消其考试资格,该课程学期成绩以不及格论处:
(一)一门课有三分之一作业未交者;
(二)抄袭他人作业屡教不改者;
(三)有实验的课程,有三分之一的实验报告未交者;
(四)有实验的课程,实验考核成绩不及格者; 
(五)缺课(包括病、事假等)占课程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体育必修课的成绩要以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因缺课不及格的,不能补考,必须重修。因病不能参加体育课,凭医院疾病诊断证明,可以不参加课程规定的体育项目运动,但要进行体育老师指定的适当的户外活动,以考勤作为成绩评定依据,按两级记分制(格与不合格)记载成绩。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应事先向本系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可以缓考,缓考成绩视同正式考试成绩。凡擅自缺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不得补考。属于必修课的必须重修,选修课可以重选。
 
第五节 补考和重修
第二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可补考一次。补考按学校规定的时间进行。需要补考的学生,应按规定时间参加补考。补考不合格或者被取消补考资格者,不合格课程属必修课的必须重修,选修课可以重修也可以另选其它课程。
第二十六条 课程重修以组织重修班、随班(低年级)学习或自修的方式实施。
同一课程同一学期重修学生人数在20人(含20人)以上的可开设重修课程班,组织重修课程的教学和考试。无法开设重修班的随班(低年级)学习;因低年级没有所修重修课或同所在班上课相冲突或其他原因无法跟班重修的,经申请批准,可以自修方式重修。
                            
第六节 转学、转专业
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一般不能转学。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学:
    (一)经考核学生确有专长,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本院(本地)学习,但尚能回原籍其他高学校学习者;
(三)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八条 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经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并由转出学校向省教育厅申报,经审查批准后方能办理转学手续;
(二)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三)需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四)各类转学只能在所有审批手续完备后方能办理;
(五)在上报转学学生材料时,必须附带盖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简明登记表一份。因病转学者,须附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证明。
第二十九条 根据毕业生分配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学院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的专业。
第三十条 学生在院内转专业的手续,只在入学注册时和入学后第二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不能跨学制转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本院范围内转专业,应向所在系申请,经系主任审查同意后提出,由所在系推荐,拟转入系考核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达七周以上(包括七周);
(二)肝炎、肺结核等传染病患者在传染期;
(三)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累计缺课达七周以上(包括七周);
(四)服兵役(现役);
(五)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一般每次以一学年为期。因病并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五条 服兵役者凭人武部门出具的《入伍通知书》可休学至正常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六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户口暂不迁出学院。
(二)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相关待遇。
休学学生一般由本人申请或系提出,填写休学申请表,经系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三十七条 在休学期间必须离校,不得擅自来校上课。
第三十八条 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第三十九条 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
第四十条 休学的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以台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的身份在外从事一切活动,否则责任自负。
第四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持身份证凭有关证明在学期开学前向学院教务处提交复学申请,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复学。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复学时凭县(市)级以上医院在入学申请15天以内的诊断证明向教务处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指定医院体检合格,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复学;
(二)因服兵役(现役)休学者, 复学时凭县(市)级人武部门有关退役证明向教务处提出复学申请;
(三)因其它原因休学者,写出休学期间的经历,并对其负法律责任。
(四)休学生复学原则上编入同一专业低一级 ( 或低二级 ) 班级进行学习。若原专业调整,可进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它院校。否则取消其学籍。
 
第八节 退 学
    第四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学:
    (一)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二)复学时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三)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严重疾病和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四)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被取消复学资格者;
(五)经学院劝告,因病该休学而不办理休学手续、且一年内累计缺课超过该学年总教学周数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六)开学第二周结束时尚未报到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七)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八)本人主动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学生按照上述规定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四十四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或因其他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必须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 ( 包括意外致残 ) 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凡在院学习一年以上应当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取消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七条 学生对学院退学处理有异议,在接到学院退学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须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学生如对学院的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省教育厅不再受理提出的申诉。
 
第九节 考勤与纪律
第四十八条 学生要参加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的一切活动,不得旷课、迟到或早退。学生上课、实习、劳动、实训等按实际学时计。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视为旷课。迟到、早退30分钟以上1次,10~20分钟2次或10分钟以内3次,均按旷课1节计。
第四十九条 教师可以根据《台州职业技术学院课堂纪律管理规定》的原则、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多少等情况制定本门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等)进行考勤,并将学生出勤情况按所占成绩的比例评定学生的平时成绩;对学生旷课等情况应及时向学生所在系领导反映,由教学秘书累计登录。
第五十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学习(包括规定的其他活动),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因病请假要有院医务室证明,三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三天以上须报主管系主任批准。因病假构成休学的,须到系办公室办理手续。学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因特殊情况要请事假者,须持证明经主管系主任批准。事假最多不超过两周。非特殊意外情况不得事后请假。
第五十一条 对旷课学生,根据旷课时间多少,情节重,给予批评教育,直到纪律处分。具体处理办法按照《台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罚条例》执行。
第五十二条 学生考勤结果直接影响学生的课程考核成绩,甚至考核资格,具体按照本细则第十六条和《台州职业技术学院课堂纪律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节 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五十三条 学院对毕业班学生进行全面鉴定和审核。鉴定和审核内容包括德、智、体、美等几个方面,其重点应放在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学业成绩以及学习、劳动态度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五十四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修读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必修课程并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课程最低总学分者,准予毕业。
第五十五条 毕业时间为每年七月。
第五十六条 学院每年组织一次毕业审核,毕业资格初审时间为毕业所在年份的一月。截止拟毕业的当年一月学费未缴清者,其毕业资格不予审核。
第五十七条 学习期限超过基本学制而延期毕业者,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学制仍然是省招办招生录取名册确定的学制,即两年或者三年。
第五十八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未修满毕业总学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或者学习年限虽未达规定年限,但不愿延期毕业者,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九条 结业学生可以在领取结业证书的次年五月前向学院申请结业后课程考核,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含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补考成绩合格的,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总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学院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为学院换发毕业证的时间。
第六十条 因留校察看处分后不足一年或操行评定不合格结业者,次年五月也可向学院申请换发毕业证书,但必须提交工作期间的工作单位对其思想品德、工作业绩的鉴定材料,表现确有显著进步者才能换发次年的毕业证书。
第六十一条 退学学生在校学习达到一年以上可以申请领取肄业证书。
第六十二条 退学学生申请肄业证书须在退学通知发出一个月内向教务处提出,同时交两张同版两寸彩色照片。
第六十三条 无学籍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明。
第六十四条 学生领取的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需妥善保管,灭失、损坏均不再补办,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同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五条 本院五年一贯制前三年的学籍管理参照普通中专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六十六条 学院应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六十七条 学院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六十八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六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七十条 学生可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须按《台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规定》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院党委宣传部审查、备案、注册。学生团体应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七十一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研、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课外活动须在不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下进行。
第七十二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院将社会实践纳入教学计划,由学工部、教务处、院团委组织实施。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有关管理规定详见《台州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七十三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依劝阻或制止。
第七十四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须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七十五条 学院要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须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有关规定详见《台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七十六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文体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院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十七条 学院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进行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对表现突出的学生,学院将推荐参加市级以上各种评优评奖活动。
第七十八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要与学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七十九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八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环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合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详见《台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第八十一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
第八十二条 学院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八十三条 学院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须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八十四条 学院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浙江省教育厅备案。
第八十五条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八十六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组成。
第八十七条 学生如对学籍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院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须要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八十九条 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浙江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十条 从处理或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浙江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九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九十二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第九十三条 本规定2005年9月1日施行,原处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为准。
第九十四条 本规定涉及学籍管理部分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其他部分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院校代码:国标 12790 省标 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