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工作量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来源:发布时间:2007-05-08浏览次数:16704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教学工作量的计算和管理,强化院内分配机制的激励和约束功能,合理体现不同教学形式、教学班次、教学人数、教学特点等差异,把坚持按劳分配同提倡奉献精神相结合,保证教学工作的质量和教学任务的落实,从我院教学人员和教学工作的实际出发,制定本《办法》。
 
一、       教学工作量定额
 
第二条 学院对在编教学人员实行教学工作量定额管理。申报并获得校内教学岗位津贴的人员视为本校在编教学人员。
教学工作量定额标准和计酬标准,可以根据学院办学条件的变化予以调整。由院长办公会做出调整的决定。
第三条 教学人员年工作量定额为400标准课时。其中教学工作量350标准课时,另外50标准课时为一般工作量,由系部核定。
对同时承担系部处室管理工作的教学人员,减少其定额。
1、任中层正职,年教学工作量定额为110标准课时。
2、任中层副职,年教学工作量定额为170标准课时。
3、任主任助理,年教学工作量定额为230标准课时。
4、任教研室、实验室主任,年教学工作量定额为270标准课时。
5、从事实验室管理等教辅工作以及经批准从事行政坐班工作的教学人员,年教学工作量定额为180标准课时。
对其他同时从事非教学工作的教学人员,减少其教学工作量定额的意见,由人事、教务部门提出,院长或院长办公会决定。
第四条 教学人员超定额工作量按职称计发酬金。每标准课时的酬金标准为:正高职称40元,副高职称32元,中级职称25元,初级职称18元,见习教师15元。
为保证教学质量和教学任务分配趋于合理,个人年教学工作量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700标准课时,超过部分按上款标准乘以0.7计发酬金。
第五条 教学人员不服从教学任务分配,致使其教学工作量不满定额的,按年工作量定额同其年岗位津贴的比例,扣除其岗位津贴。因其他原因工作量不满的,按相应单位课酬标准,从岗位津贴中扣除。
第六条 本校返聘教师暂不实行教学工作量定额制,其教学工作量全部计发酬金。
对校内非教学人员兼课,按经过批准并实际完成的教学工作量的60%计发酬金。校内非教学人员的单位课酬标准,有职称的执行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标准;没有职称的,院级领导执行副高标准,中层干部执行中级职称标准,中层以下执行初级职称标准,见习期人员执行见习教师标准。
非教学人员兼课课时数,原则上全年不超过160标准课时。
 
二、教学工作量计算
 
第七条 教学工作量以课堂教学或现场教学的时间即学时作为计算依据。理论课教学和体育课课程教学的1节课为1学时。
实践课、包括实习、实训、实验、课程设计等教学形式,以周计算,周学时数为20;以天计算,日学时数为4;以单节课计算,每节课的学时数为0.7。
兼有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的课程,每节课为1学时;若课内实验因分组实施而使实际教学时间超过计划学时的,课内实验环节的学时按计划学时乘以1.5计算。
经批准,为专升本、数学竞赛等知识竞赛实施辅导和训练的非教学计划课程,其学时计算视同理论课;经批准为各类技能竞赛、文体竞赛进行指导和训练的非教学计划课程以及体能测试,其学时计算与实践课相同。
第八条 备课、课前准备、联系实习单位、课后辅导答疑、课后训练指导(包括体育课)、布置批阅作业、考试命题、阅卷以及其他课前课后的教学环节,是课程教学的必要组成部分,不再另外计算教学工作量。
第九条 教学工作量计算和统计的基本单位是标准课时。
标准课时的基本计算公式是:
标准课时数=学时数×人数系数×复班系数×其他系数。
第十条 课堂教学中(含兼有课和体育课课程教学),一个教学班人数在40人以下的,人数系数为1;40人以上每超过1人,人数系数增加0.012;超过90人的,每超过1人,人数系数增加0.006。
实验课、课程设计、课程实习、计算机上机实训、文经类实训课等可以以教学班为单位组织教学的,人数系数执行本条规定。
第十一条 独立开设的工科实训、实验等教学人数受设备、仪器数量制约或其他因素制约的课程,可以以教学组为单位组织教学。每组人数在20人左右为宜,不得少于已有的设备、仪器台套所能吸收的学生数(包括可能的2人以上共用一台设备、仪器的情况)。教学组人数不合理减少的,每减少1人,其人数系数减少0.05。
第十二条 除有特殊规定之外,理论课和实践课均以教学班或组为单位计算工作量,每个教学单位不因教师数量的增加而增加教学工作量。
第十三条 同一任课教师为两个及以上的班或组实施重复教学的,其中一个班或组的复班系数为1,其他重复班次或组次的复班系数均为0.9。
第十四条 毕业环节的教学工作量,按指导人数计算。其中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工科为7标准课时/生,文科为6标准课时/生;毕业实习指导,2标准课时/生。
第十五条 在实行助课制条件下,助课工作包括随堂听课、辅导、答疑、批改作业、阅卷等;助课工作量的计算是主讲工作量的标准课时乘以助课系数0.3。
主讲教师不因其被助课而减少工作量,但负有指导助课教师的责任。
第十六条 经学院批准,为专生本、各类知识竞赛、技能竞赛、文体竞赛和其他竞赛实施辅导、指导和训练的,在计算标准课时时,乘以1.2的难度系数。
第十七条 经学院批准,任课教师为教学需要自编讲义或其他辅助性教材的,按该课程标准课时乘以1.5计算工作量。
公开出版的教材或其他教学用书,纳入科研管理和奖励,不计算教学工作量。
 
三、教学工作量管理
   
第十八条 教学工作量根据每学期教学进程计划,按实统计。
第十九条 各类活动和竞赛的指导、辅导、培训、服务和其他有关工作量,各类自编讲义、辅助教材的工作量,助课工作量以及其他非教学计划工作量的发生和确认,采取事前计划申报和审批制度,经有关系部、教务处和教学副院长或院长的同意后实施;由教务处根据审批同意的方案核准。
第二十条 教学工作量按以下程序确定:
1、学期结束前,发生教学工作量(计划的和非计划的)的当事人(教学人员和非教学人员),将自己根据本《办法》计算的标准课时数填入《教学工作量统计表》,报送开课系部。
2、开课系部根据教学计划、进程计划和有关批件对本系部任课教师的工作量进行认真审核和必要修正;系部主任签字后将审核结果报送教务处。
3、教务处对系部报送的教学工作量进行审查并做出必要修正后,反馈到有关系部予以公示,同时报人事处审核。
4、人事处审核确认后报计财处执行。
 
四、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解释,自2004~2005学年第二学期起执行。原台州职业技术学院[2000]1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学院有关规定中有同本办法不一致的,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在实行二级管理的条件下,各教学系部可以在本办法的指导下,自行制定并执行本系部的工作量管理制度。
附:教学工作量计算表
附:                 教学工作量计算表
教学形式
课时规定
标准课时计算
备注
人数系数
复班(组)系数
其他系数
理论课
兼有课
体育课
完成的计划学时数
①40人以下:1;
②40人以上:1+n(超人数)×0.012;
③90人以上:②+n(超人数)×0.006
①1个教学班:1;
②1个教学班以上:1+n(超班数)×0.9
 
 
助 课
同上
同上
同上
助课系数:0.3
 
专生本、知识竞赛类教学
同上
同上
同上
难度系数:1.2
 
课内实验环节
计划学时数×1.5
同上
同上
 
 
以班为单位的实训、实习、实验、课程设计
周:20学时
日:4学时
节:0.7学时
同上
同上
 
 
以组为单位的实训、实验、实习
同上
每组人数不合理地少于设备、仪器所能吸纳人数的:1-n(少于人数)×0.05
①1组=1;
②1组以上: 1+n(超组数)×0.9
 
 
技能类、文体类竞赛教学
同上
同上
同上
难度系数:1.2
 
毕业实习
2学时/生
2学时/生
 
工科毕业设计
7学时/生
7学时/生
文科毕业论文
6学时/生
6学时/生
自编教学用书
所使用课程的标准课时×1.5
 
 

院校代码:国标 12790 省标 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