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台州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台州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管理规范》和本院其他教学管理制度,保证有关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的落实和执行,强化教师、教学组织和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精神,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组织机构和教学管理机构以及有关机构和人员违反有关教学管理制度的规定、违犯教学纪律、对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造成不利后果的,均构成教学事故。
第三条 教学事故的处理,根据当事人的过错和事故产生的影响、危害或损害的程度,追究其责任。
由于教学组织和管理机构的原因产生的教学事故,工作人员有过错的,追究其责任;领导者有过错的,要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或管理责任。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第四条 教学事故根据其影响、危害或损害的程度,定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三个等级。
第五条 一般教学事故由事故当事人或责任人所在系(部)或处室调查处理;事故责任人是部门领导的,由分管院领导处理。
第六条 严重教学事故由教学副院长责成教务处调查;在听取事故调查汇报后,教学副院长或院长做出处理决定。
第七条 重大教学事故发生后,由教学委员会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须向教学委员会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教学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院长办公会做出处理决定。
第八条 严重教学事故或重大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部门或当事人所在部门须及时向教务处或教学院长报告;未能及时发现本部门严重教学事故或重大教学事故,或对其隐匿不报的,追究该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条 须由系部或处室处理的一般教学事故,系部或处室不按本条例第五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对责任人照顾人情,包庇放任的,追究部门领导的责任。
第十条 教学事故调查期间,当事人及其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有义务积极配合调查,经调查组的要求,实事求是地写出事故说明。
第十一条 调查人员在教学事故的调查过程中,须认真听取当事人及其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的陈述,认真听取责任人的申诉,广泛向知情人了解情况,查清事故原因、过错主体及责任人、事故造成的影响或后果,实事求是作出调查结论。
第十二条 事故责任人可以以书面形式主动作出检查。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和责任承担方式
第十三条 教师在教学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一般教学事故,由所在系部责令改正,并给予批评、作出检查直至系部通报批评:
1.上课(含实践课,下同)迟到、早退,时间在5分钟以内;
2.课前准备不充分致使教学进程受阻;
3.在上课过程中打电话或做与本课堂教学无关的其他事情或擅自离开教学岗位(场所);
4.未按规定及时上交教学大纲、教学日历、毕业环节任务书等教学文件、资料,或在教学检查中被查出讲稿、教案、课件、指导书等教学资料残缺不全;
5.不按规定实施课堂考勤、执行考勤纪律,且学生缺勤情况严重;
6.不按规定管理课堂纪律,致使课堂纪律严重混乱;
7.在辅导答疑或布置、批阅作业方面离规定的要求相去甚远;
8.命题粗糙、试题差错较多或试题难度、份量严重不适;
9.阅卷中不按评分标准给分,对学生成绩的评定明显失真;
10.在登记、统计学生成绩中出现错误,并且未能及时纠正;
11.监考时违反监考规则或不按要求操作考务事宜;
12.在监考会议或全院组织的教学、教研活动中迟到或早退;
13.在指导实验、实习、实训、设计或毕业指导中,对学生放任自流、不按规定实施指导,或由于不负责任造成设备、仪器损坏、灭失,价值在5000元内;
14.违反教学管理规定、后果较轻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教师在教学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构成严重教学事故,除责令其改正外,应给予全院通报批评、警告、记过直至留用察看等处分。
1.无故缺课一次以上,或上课迟到、早退超过5分钟,学生反映较大的;
2.拒不上交教学大纲、教学日历、毕业环节任务书等教学文件、资料,或在教学中较长时间不带讲稿、指导书等规定的教学资料;
3.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教学、教研任务;
4.教学内容、教学进程同教学大纲、教学日历严重背离;
5.整学期不辅导答疑、或不布置、批阅作业;
6.擅自调、停课,擅自减少学时或委托他人上课;
7.在重要的或全院组织的教学、教研中无故缺席,或监考迟到、或监考中严重违规;
8.泄露考题或变相泄露考题;
9.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教学任务或严重拖欠上交命题、阅卷成绩单、课程分析、成绩分析,使教学或教学管理受到严重影响;
10.教学中宣扬或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封建迷信、不文明、不健康或不利于安定团结的言论;
11.教学中不负责任、造成设备仪器灭失或损坏,价值在5000元以上,或造成学生人身伤害;
12.其他违反教学管理规定,对教学秩序、教学质量造成严重不利后果的行为。
第十五条 对责任人造成设备、仪器损坏灭失的严重教学事故,除按第十四条处分外,同时责令其赔偿损失值的20%,造成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教师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使教学秩序、教学质量受到特别严重的干扰,或造成万元以上重大损失,或造成人员重大伤亡,影响重大的教学事故,属于重大教学事故。
对教师的重大教学事故,给予降级、降职、辞退(解聘)、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教学组织机构、教学管理机构和有关机构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以一般教学事故论处,对其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批评、作出检查直至本部门通报批评。
1.未按规定的时间、程序和要求制订、修改,或收缴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等重要文件;
2.对教学大纲、教学日历、毕业指导资料、试题库、成绩单等不按规定严格审批或审批不及时;
3.不按规定出台制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等原则意见、适时下达相关任务;
4.对系部的请示、报告在合理时间内不予批复或答复的;
5.不及时布置、组织并落实重点课程建设、专业建设、实践教学体系建设、教学竞赛、教师技能培训或其他重大教学活动,或在工作中敷衍了事;
6.不按规定及时制定课程表和有关课程进程的计划,致使教学活动受到影响;
7.对学生报到、注册、学籍异动、成绩记录和统计、毕业结业事宜的处理不及时、不准确,导致学籍管理或成绩管理上出现漏洞或混乱;
8.在考务安排、组织中不严谨,致使考试过程发生混乱;
9.不按规定组织试讲、集体备课或其他教研活动;
10.不按规定实行“课堂考勤周报制”或其他教学管理要求,对院长、教学副院长、教学管理职能机构的通知、指示久拖不办、造成不利后果;
11.不按规定建立、完善试题库,给考试工作和考教分离带来困难;
12.不按规定组织学生评教、同行评教或在评教中不负责任,使考核评教严重失真;
13.未经规定程序和有效批准,在教学时间内调动师生,或随意占用教学场所及其他教学资源;
14.未能及时开门,延误上课、实验或考试;
15.教学设施报修后,因人为原因未能在合理时间内及时修好;
16.上课时粉笔、板擦、话筒、电动幕等教学手段保障不到位的;
17.调、停课批准后,不及时通知有关系部、任课(代课)教师或有关学生,致使教学进程的改变不落实;
18.其他违反教学管理规定,在教学组织、管理和保障方面不作为、不积极作为或乱作为的情况。
第十八条 教学组织机构、管理机构或有关机构的一般教学事故,其责任属于部门领导的,由院长或分管院领导按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教学组织机构、管理机构或有关机构及其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构成严重教学事故,除责令改正外,对其责任人或负有领导责任的,给予全院通报批评、警告、记过直至留用查看的处分:
1.不按规定组织实施教学检查、教学评估,不提交教学检查报告或评估报告;
2.课程表或有关教学进程计划长时间不到位,严重阻碍教学活动的开展;
3.对学生报到、注册、毕业结业事宜极不负责任,导致学籍管理出现严重混乱;
4.考试组织和考务安排出现严重错误和混乱;
5.不按时分配、落实教学任务,严重影响教学进程计划的制定和执行;
6.在教学计划批准执行后,擅自改变教学计划;
7.在试题保管中出现重大失误,或因审核不认真、把关不严,致使试题错误过多,或分量严重不适;
8.不采取有效措施,放任教学事故发生;
9.擅自占用教学场所或在教学时间内随意调动师生,给教学质量或秩序造成严重混乱;
10.延误开门时间过长,致使课堂教学或实践教学无法进行;
11.教学设施报修后,较长时间不予修理,或已知电教设备故障,较长时间不予排除,严重影响教学的;
12.其他违反教学管理规定和有关规定,在教学组织、管理或保障方面不作为或乱作为,对教学工作造成严重不利后果的行为;
第二十条 对教学组织和管理机构及有关机构的严重教学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部门领导,由教学委员会根据第十九条规定,提出处理意见,院长办公会作出处分决定。
第二十一条 教学组织机构、教学管理机构、有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因擅离职守、渎职或其他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原因,给教学工作造成特别严重的不利后果,或使教学资源造成特别严重损坏,或对人员造成重大伤亡的构成重大教学事故。
教学组织机构、管理机构、有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生重大教学事故的,对其责任人或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降级、降职、撤销职务、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教学组织机构、管理机构、有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严重或重大教学事故,除追究责任人、领导人的责任外,可以对该组织或机构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在对严重或重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实施纪律处分或追究其行政责任的同时,可以并处扣发、减发内部岗位津贴、奖金、超课时津贴等形式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四条 严重或重大教学事故责任人对所犯错误认识、检查深刻,或事故发生后采取积极措施挽回影响、减少危害或损失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或处罚;
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对事故真相故意隐瞒,或对自己的过错实施推诿、开脱、狡辩,或放任事故后果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或处罚。
第二十五条 严重或重大教学事故原因中有疏忽成份或某些客观因素,并且是偶然发生的教学事故,对其责任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或处罚。
对经常发生同类教学事故,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或处罚。
第二十六条 因不可抗力产生的教学事故或教学事故的当事人(非责任人)没有过错的,应当免除纪律处分或免予承担行政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4年9月1日起试行;原《台州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