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督导暂行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来源:发布时间:2007-05-08浏览次数:76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教育部《关于加强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结合我院《关于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意见》,为保障素质教育的实施和高等职业教育目标的实现,保证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的贯彻落实,深化改革,强化管理,全面推进我院“二次创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育督导的基本任务
(一)建立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办法,经学院党委审批后,作为督导和评价的依据。其中包括:1、系(部)处(室)年度工作业绩评价指标和教学工作、思政工作、机关效能、学院创优、二次创业、和谐校园等方面综合评价指标;2、根据学院工作的热点、难点、重点而建立的专题性评价指标以及某类人员年度工作业绩评价指标。
(二)组织督导人员,根据评价指标和评价办法,有计划地对上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和指导,并公正、客观地给出书面督查意见和评价结果。
第三条 督查意见和评价结果的应用
督查意见和评价结果,应成为被督查和评价部门或个人改进工作的依据。
成为学院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考察部门和个人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
成为学院领导评价和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督导工作原则
第四条 教育督导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独立性原则:教育督导在学院党委领导下,由分管院长具体负责开展工作。
(二)综合性原则:教育督导是包括督教、督学和督政三者一体化的综合督导。
(三)公正性原则:教育督导工作要根据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估办法,客观公正地展开。
(四)灵活多样化的原则:督导方式除按计划、按程序进行督查评价外,还可以采取跟踪督导、选择督导、抽样督导、随机督导、互动督导等多种方式。
第三章 督导机构和人员配置
第五条 教育督导工作由分管院长负责,由督学和副督学指导。
第六条 学院设立教育督导办公室,配置主任和副主任及专职工作人员1~2名。教育督导办公室是教育督导的日常工作机构,其中主任和副主任属学院中层正副职干部,由学院组织部门管理。
第七条 教育督导队伍根据管理型和专家型相结合、专职和兼职相结合的原则组建。兼职督导员,由各系部处室根据督导员任职条件推荐,经教育督导办公室审核后,报学院党委审批,然后聘任并颁发聘书。聘任期一般为两年,也可续聘。
第四章 教育督导人员的岗位职责
第八条 督学的职责
(一)督学和副督学应根据学院工作和督导工作的需要,建立课题,进行专题调研,为学院提供资料、参数和咨询。
(二)受学院党委和院长的委托,主持某些项目的督查评价和指导工作。
(三)具体指导教育督导办公室的日常督导工作。
第九条 教育督导办公室的职责
(一)教育督导办公室在分管院长的领导和督学指导下负责日常教育督导工作。
(二)建立具体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办法。
(三)计划并组织实施教育督导工作,包括制订阶段性督导工作计划,组织督导员开展监督、检查、评价、指导工作。
(四)对兼职督导员的工作任务和工作量进行记录和统计、核定兼职督导员的工作补贴金额。
(五)完成党委、院长和督学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兼职督导员的职责
(一)参加由督导办公室通知的各种会议,参加某些项目的评价指标的建立。
(二)根据督导办公室的任务通知书,参加监督、检查、评价、指导等督导工作。
(三)按时完成由督导办公室下达的其它督导工作任务。
第五章 兼职督导员的任职条件和工作补贴
第十一条 兼职督导员任职条件
(一)为人正派、办事公道、求真务实、爱岗敬业。
(二)熟悉高职教育的特点、熟悉台职院的办学理念,对台职院有深厚的感情,有较强的教育、教学和管理能力。
(三)中层正职或优秀的中层副职;高级职称教师或优秀的中青年教师。
第十二条 兼职督导员工作补贴
兼职督导员的工作补贴根据督导办公室下达的督导工作量而定,具体补助办法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兼职督导员的工作量由督导办公室统计,学期结束前上报人事处,经人事处审批后交财务处发放。
第六章 罚则
第十三条 教育督导人员如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将予以解聘,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对督导工作进行无故阻挠、抵制的部门和个人,按学院责任事故或教学事故处理办法进行处罚。
第七章  督导人员自身建设
第十五条 认真学习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和各高校教育教学改革经验,与时俱进,开拓进取,确立现代教育督导观念,创造性地进行教育督导工作。
第十六条 发扬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求真务实,积极主动有效地进行教育督导工作。
第十七条 谦虚谨慎,戒骄戒躁,接受师生监督,虚心听取师生的意见,不断改进工作和提高自身素养,切实为学院提高教育质量服务。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教育督导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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