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职业技术学院考试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来源:发布时间:2007-05-08浏览次数:12967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各类考试,特别是院内课程考试的组织、管理及考试运行的各环节,适应规范化二级管理的需要,根据学院《教学管理规范》、《教师教学工作规范》和其他有关教学管理制度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各类考试的组织与管理
第二条 学院承办的各类社会考试由教务处协助主考单位组织;各部门对外培训考试由有关部门组织;成教学院的入学考试和课程考试由成教学院组织。
全日制在校生的计算机、英语等级考等全省或全国统考由教务处会同开课系部共同组织。
院内公共课的课程考试(含补考,下同)为院级课程考试,由教务处统一组织;院内专业课的课程考试(含补考,下同)由学生所在系部(分院)组织;院内课程考查由任课教师安排。
第三条 各类考试的组织者和主考人员须做好考场、考试时间、监考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安排、考风考纪宣传、考试用品准备、试卷接送保管、考前培训等考务工作,保证考务工作有条不紊和良好的考试秩序。
主考人员和巡考人员对考风考纪负责并执行考试纪律。
第四条 学院领导要对有关的社会考试、等级统考和院级课程考试进行巡视。
学院督导机构和教务处要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对系部组织的专业课课程考试的各个环节实施监督和检查。
教学系部(分院)领导要对本系组织的课程考试以及任课教师自行安排的课程考查实施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各类考试使用考场、监考人员、考试时间等资源的原则是:校内主体教育考试优先于社会考试、对外培训考试以及成人教育考试等非主体教育考试,教务处组织的考试优先于非教务处组织的考试。
非主体教育考试所需要的考场、监考人员、考试时间等资源,须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由教务处统一调配。
第六条 各类考试所需要的监考人员,首先安排校内教学人员,在教学人员满足不了需要时,可以安排校内行政人员。
各类考试的监考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由有关部门应考试组织者的要求指派。
院内课程考试的监考或其他工作,人人有义务参与,有关部门不得拒派监考人员,被指派人员无故不得拒绝。
对于社会考试、对外培训考试和成人教育考试,有关部门应按机会均等的原则安排监考人员和工作人员。
第七条 社会考试、等级考试或院级课程考试视其必要,在考前进行监考培训或召开考前会议,明确该场考试的目的要求,注意事项,考试规则和纪律,考场布置,试卷分发、收缴、装订、验收等操作规范。
考前培训或考前会议由本规定确定的考试组织者承担。
第八条 各类考试的监考人员对本考场的秩序和纪律负有责任。监考人员应按要求或以适当方式宣布考场规则,不得放任任何考试违规、舞弊行为的发生;对考试违规作弊行为应及时制止或在职权范围内有根据地执行考试纪律;对严重违规违纪的考生应及时向考试负责人报告。
各类考试的监考人员须严格遵守监考纪律,集中精力地履行监考职责。监考过程中,不允许擅自离开考场,不允许做与本场监考无关的任何事情。除有特殊原因并经过批准之外,监考人员不得坐着监考。
监考人员在监考过程中须做好考场记录,并在考试结束后送交指定的考务人员。
第九条 各类考试的监考人员违犯监考纪律或监考失职的按教学事故论处,同时扣除该场监考的考务费。
监考人员无故不参加有关考前培训或考前会议或者擅自找非本校人员代为监考的,按教学事故论处。
监考人员考前培训或考前会议迟到的,取消监考资格。
第十条 社会考试、等级考试结束时,监考人员要仔细清点、收齐试卷(含答题纸、答题卡等),经指定的验收人验收合格后,按该场考试的规范装订、密封试卷,将试卷和有关考试物品当面交接收人。
监考过程和考试结束后的其他工作,遵从该场考试的特殊规定。
第十一条 社会考试的试后试卷,由主考单位带走阅卷;等级考试的试后试卷,由教务处在规定的时间送至有关部门阅卷;成教学院的试后试卷,由成教院组织阅卷或送有关院校阅卷。
校内课程考试的试后试卷,由任课教师负责阅卷。
 
二、校内课程考试的命题
第十二条 校内课程考试逐步实行考教分离。系部(分院)根据学院的部署,按照重点课程——主干课程——其他课程的顺序,逐步建立起主要课程的试题库。
一门课程的试题库需制作两套,一套交教务处备案,系部(分院)留用的由教学秘书负责保管。试卷的印刷、保管必须严格注意保密,一旦发生泄密事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教研室负责试题库的建立、充实和完善。
第十三条 有试题库的课程考试由教研室主任命题,没有试题库的课程考试由任课教师命题。
每次同一门校内课程考试,命题人须按规定格式命题两套试卷(A卷和B卷),并给出评分办法。
试卷命题后须经开课系部(分院)主任或教学副主任审核,审核合格后,审核人签字。
第十四条 每套课程考试试卷中,属于该课程必须熟练掌握的基本内容的试题应占全部试卷(分数)的70%左右;中等难度的试题占20%左右;属于加深或拓宽并且大于中等难度的内容占10%左右。
第十五条 校内课程考试的时间为2小时。命题人应对所命题的试卷进行试做(试答题)。命题人能够在1小时左右的时间内完成的试卷,其试卷的分量和难度较为适宜。
考试时,1/3及以上的考生在1小时内答题完毕的,或2/3及以上的考生在2小时内不能答题完毕的,均视为试卷命题不合格。命题人和审核人承担命题失误的责任。
第十六条 校内课程考试的未考试卷按下列程序印刷:
①命题人将审批后的命题试卷交学生所在系部(分院)教学秘书;
②教学秘书将命题试卷收齐后,到教务处签批,并送院文印室印刷;
③教学秘书取回印好的试卷与命题人共同装订。
第十七条 教学秘书和命题人要对印刷好的试卷按每考场一袋加以密封;每袋试卷的份数要比该考场的考生人数多出两份。
密封后的试卷须在试卷袋上写明考试课程名称、考试班级、考试时间、考场及地点、试卷份数、考试形式(开、闭卷)等内容。
开卷、半开卷课程考试尤其要注明允许考生携带、参阅的资料或其他特别要求。
第十八条 学生所在系部(分院)教学秘书,在考试前负责保管好已密封的未考试卷;
教学秘书要将本系部(分院)经审核签字的每门课程考试试卷的A、B样卷及评分办法,分别交本系部和教务处各一份,以保存备案。
第十九条 正式考试中尚未启用的另一套试卷(A卷或B卷),可用作该门课程该班次学生的补考试卷。
毕业前总补考试卷或重修试卷必须重新命题。
由任课教师命题的试卷,该任课教师已经离校的,由教研室组织命题。
第二十条 课程考试前,任课教师可以组织考前复习。考前复习应以掌握该门课程必要的知识点,基本原理及其应用以及基本技能为目的,不得以考试试题的形式和内容进行针对性复习。严禁在辅导答疑或考前复习中以任何方式泄露考题或变相泄露考题内容。
课程补考或以自修方式进行的重修考试之前,任课教师应利用课余时间,对参考的学生进行适当的复习或补习。对复习或补习的限制,遵从本条上款的规定。
 
三、校内课程考试的监考
第二十一条 由教学系部(分院)组织的课程考试,其监考人员一般由开课系部(分院)与学生所在系部(分院)的教师担任,但不得安排班主任对本班的监考。
第二十二条 课程考试前,任课教师从学生所在系部(分院)教学秘书处领取未考试卷,按照考试安排表在考前15分钟将未考试卷交给该考场监考人员。任课教师和监考人员当面清点未考试卷份数,在考场记录表或试卷袋上共同签字认可。
第二十三条 校内课程考试以学生证作为准考证。监考人员须按学号的顺序安排考生的座位,并仔细核对学生证。未带学生证的一律不得参加考试,任何学生证以外的学生身份证明均视为无效。
第二十四条 校内课程考试的监考纪律,执行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校内课程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要仔细清点所收试卷,将本场考试的答题试卷、空白试卷份数和应考、缺考人数填写在考场记录表中。阅卷教师(任课教师)要及时赶到自己任课的课程考试考场,与监考教师共同签名交接试卷。
任课教师原则上应安排在自己任课的考场进行监考。
 
四、校内课程考试的阅卷及成绩登录
第二十六条 任课教师在批阅校内课程考试的试卷时,答案正确的不在试卷上做任何标记;答案错误的以红笔进行标注,并在该题首注明所扣分数。
课程总成绩计算方法为:考试成绩(70%)+平时成绩(30%)。
平时成绩由作业成绩,测验成绩,以及课堂讨论、提问成绩等构成;考勤和课堂纪律扣分从平时成绩中扣除。
第二十七条 校内课程考试的阅卷人必须严格按评分办法批阅试卷,不得随意加分或减分。
学院督导机构和教务处在试卷检查中应着重对60~65分的试卷加以检查。
第二十八条 阅卷教师应在课程考试结束后的三天之内将试卷批阅完毕,并将成绩报送有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 校内阅卷人在阅卷结束后,将课程总计成绩,按规定的操作要求在网上准确登录,同时在纸质成绩单上签名,分别交学生所在系部(分院)和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条 阅卷人在批阅完试卷后,将试后试卷交学生所在系部(分院)保存;试后试卷由教学秘书和系部指定的验收人员当面清点验收后按学号顺序装袋密封,并在试卷袋上填写相关内容。
公共英语分层教学的试后试卷由外语系保存。
对保存超过四年的试后试卷经教务处同意可以销毁。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院其他规定中有同本规定不一致的,执行本规定。
 

院校代码:国标 12790 省标 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