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校内非教学人员兼课的暂行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来源:发布时间:2007-05-08浏览次数:12187

为保证学院的教学质量,保证学院的行政工作、教学辅助工作不受影响,严格规范非教学人员兼课,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非教学人员指学院行政处室、教学辅助部门的人员和教学系部的行政秘书等专职管理人员。
第二条 非教学人员原则上不兼课。因教学部门师资短缺或其他教学需要,符合要求和条件的非教学人员可以少量兼课,一般不超过4课时/周,但不得因自身的任何需要提出兼课申请。
第三条 非教学人员兼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能够胜任所任课程的教学,具有相应的教学水平和能力。
2.具有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
3.完成本职工作以外能够为所任课程提供时间和精力保证。
第四条 非教学人员兼课必须符合以下程序:
1.由教学系部根据落实教学任务的需要,向教务处提出需要聘请兼课老师的申请。
2.教务处商同人事处同意后,向有关部门征询非教学人员兼课的意见,按照不影响本职工作和能够保证教学时间的原则,由本人提出兼课申请,经分管领导同意后,送交教务处。
3.教务处委托开课系部组织对申请人进行考核、试讲,确认申请人的教学能力,并将考核结果报教务处。
4.教务处和人事处审核后报教学院长审批,人事处备案。
第五条 被批准兼课的非教学人员,不得轻易调课,不得因本职工作影响所任课程的教学进度。
第六条 非教学人员任课,必须严格执行《教师教学工作规范》和《教学管理规范》,确保教学质量;其教学工作受开课系部的管理;开课系部对兼课教师的教学质量负有管理责任,同时有权对不称职的兼课教师实行解聘。
第七条 被批准兼课的非教学人员所在部门,不得因兼课而将其本职工作转予他人,不得降低(减轻)兼课者的岗位职责,不得因此而提出增加人力的请求。
第八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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