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师制暂行办法

作者:责任编辑:来源:发布时间:2007-05-08浏览次数:8411

为提高青年教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尽快适应教学工作,充分发挥老教师的“传、帮、带”作用,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实施范围
导师制是指为青年教师聘请有经验的教师进行指导和督促的制度。导师制实施对象一般为35岁以下首次从事教学工作的青年教师,以及根据实际情况,学院或各系部认为需要配备指导教师的青年教师。
二、导师任职条件
1.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良好的师德师风,能履行导师工作职责。
2.一般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水平高、科研能力强;担任讲师3年以上且教学质量优秀的教师也可担任。
三、导师的职责
1发挥传、帮、带”作用,培养青年教师严谨踏实、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以及良好的师德师风和工作习惯。
    2指导青年教师开展教学活动。帮助青年教师制订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设计教案和撰写授课讲稿,随机参加辅导、答疑,指导实训以及听青年教师的课等(每学期需安排5次听课,每次2课时)。听课后应及时对青年教师上课情况进行讲评,指出其优缺点,提出改进意见,认真督促青年教师提高教学能力。帮助青年教师尽快熟悉教学环节、掌握教学规律,帮助青年教师解决在教学工作中出现的实际问题。
3指导青年教师开展科研活动。鼓励和引导青年教师结合本职工作进行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传授科研工作经验,培养青年教师严谨的科研工作态度和勇于创新的科研精神。根据具体工作情况推荐或吸收青年教师为课题(项目)组成员或根据实际情况支持他们独立开展科研活动。
4.导师每学期需认真填写《青年教师培养考核鉴定表》,对青年教师的考核、转正、定级和晋升等提出意见。
四、青年教师职责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敬业爱岗,为人师表,无私奉献,大胆创新。
2.积极主动地争取导师在思想、业务方面的指导,要虚心求教,尊重并接受导师的有关安排。
    3.认真参加各类教育教学培训,承担导师某一门次课程的助课并做好听课记录、参加辅导答疑、批改作业、阅卷、指导实验实习等。
    4.主动向导师汇报自己在教学工作中的思想情况、教学情况和业务进修情况,每学期写出书面总结,交导师和系部领导审核后,报人事处备案。
5.积极参与导师的教材编写、课件制作及课题研究等。
五、实施办法
1.需实施导师制的青年教师报到后的一个月内,由各系部为其确定指导教师。青年教师导师由各系部根据导师的选拔条件和需要培养的青年教师人数来确定,在征得导师本人同意后,各系部将《青年教师培养登记表》报教务处审核、教学主管领导批准,人事处备案。
2为保证指导质量,每名导师原则上每次指导青年教师不超过2名。导师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重新确定导师,并办理相关手续。
3.青年教师的培养期一般为一年,培养计划由导师提出并经所在系部领导同意。
六、考核与待遇
1.培养期满,导师对计划执行及青年教师教学水平情况作出书面鉴定,各系部领导认真负责地对青年教师作出评价,经教育督导办公室鉴定后将《青年教师培养考核鉴定表》交人事处,由人事处负责存入个人业务档案,作为青年教师转正、定级、晋升、奖励的主要依据之一。
2凡经导师考核、系部审核、教育督导办公室鉴定不合格的青年教师,视情况分别予以解聘或延缓转正,延缓转正时间不超过一年。若延缓转正后,经重新培养,仍考核不合格的,则不予聘用。
3导师完成职责情况与年度考核挂钩,并作为导师岗位定级、晋升和奖励的依据。凡经系部考核不称职的导师,由系部决定取消导师资格及其相关待遇,三年内不得担任导师。
4.在培养期间,教务、人事等部门将不定期进行抽查、考核,如发现问题,及时协同系部及指导教师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5.在培养期内,青年教师为导师助课,按学院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计算工作量。
6指导期满后,经系部考核、教育督导办公室审定、人事处确认后,按指导人数发放导师津贴1000元/人。凡所指导对象考核不合格的,则不予发放导师津贴。
七、附则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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