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堂纪律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来源:发布时间:2007-05-08浏览次数:14012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课堂教学管理,维护教学秩序,优化教学环境,更好地实现课堂教学目的和人才培养目标,根据我院《学籍管理办法》、《学生手册》、《教师教学工作规范》和其他教学管理制度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为严格管理课堂纪律,实行课堂纪律扣分和课堂考勤扣分制,将课堂纪律同学生的学习成绩和任课教师的教学质量评价挂钩。扣分由任课教师执行,从该门课程的平时成绩中扣除。
因课堂纪律或考勤扣分致使该科成绩不及格以及其他后果,均由被扣分者自行承担。
任课教师实施课堂纪律或考勤扣分时,应当堂宣布。
 
二、学生的课堂纪律责任
第三条 各班学生在上课前,必须以轮流值日或其他方式做好课前准备,擦净黑板、讲台,备好粉笔、板擦等常用教学用品。未擦黑板、缺少粉笔、板擦的,任课教师有权责令学习委员或其他同学补做。
第四条 任课教师宣布上课或喊“起立”或有关学生干部喊“起立”时,全体学生应立即起立;待任课教师向同学鞠躬或师生互致问候之后,全体同学应整齐就座。
开课仪式中无故不起立或故意起立迟缓、就座迟缓的,任课教师有权进行批评,并对其成绩扣1分。
第五条 上课时,学生应认真听课,认真接受实验实训指导,认真记笔记。对下列行为人,任课教师可以每次扣除其成绩1分。
⑴ 课堂中不认真听课或不认真接受实验实训指导的;
⑵ 不认真做实验实训的;
⑶ 课堂上玩电脑游戏或做与本课无关的其他事情的;
⑷ 在教学场所吃食物或乱扔杂物的。
第六条 所有学生都必须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保持教学场所的安静和秩序。对下列行为任课教师有权制止并对当事人的成绩每次扣1~2分:
⑴在课堂上随意讲话、打手机、睡觉;
⑵在课堂上随意走动、串座位或擅自离开实践教学场所的;
⑶不按规定摆放、使用、保养、爱护教学设备、仪器、工具、量具的;
⑷实践课结束后不按要求整理设备及教学用品、清扫实践教学场所的;
⑸有其他违反课堂纪律行为的。
第七条 对严重违反课堂纪律、严重干扰教学秩序或制止无效的学生,任课教师有权令其离开教学现场,并以旷课论处;同时报学生处根据《学生违纪处罚条例》第十五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因病、因事不能按时上课的学生,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课。
上课时,任何学生不得迟到、早退。开课仪式后进入教学场所的即为迟到,任课教师宣布下课之前擅自离开教学现场的即为早退。
对迟到、早退现象,按《台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38条的规定折算成旷课。
学生每旷课一节课,扣除其该科成绩2分。对旷课行为的其他处理,依照有关规定。
 
三、任课教师的课堂纪律责任
第九条 任课教师要带头遵守课堂纪律和教学纪律,严格遵守《台州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学生有权对任课教师遵守课堂纪律和教学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有权对其违纪违规行为向教务处或有关系部举报。
第十条 任课教师上课必须备带考勤册并妥善保管。课堂纪律扣分和考勤扣分在考勤册中记载;课程考核结束后,将考勤册与成绩单一并送交学生所在系。
系部要对成绩单和考勤册妥善保管以备查,并以此作为学生综合评价的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在每次上课的第一节课必须通过“全体起立”的方式举行开课仪式,具体形式由任课教师确定;实践课、机房上课等不适合“起立”的课堂可以免除开课仪式。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负有对学生实施考勤的责任。任课教师可以通过点名、清点人数、指定学生干部报缺课人或其他便捷有效的方式实施考勤。
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在课堂上负有育人和管理课堂纪律的责任。任课教师应有效组织课堂教学,同时对学生进行必要的规则教育和责任教育,及时制止违犯课堂纪律的行为,创造并维护良好的课堂环境。
第十四条 各系部和有关部门在对教师教学质量的检查评价中,应设置有关实施考勤和管理课堂纪律的评价指标。任课教师不按规定实施考勤或不有效管理课堂纪律的,应酌情降低或扣除其评价分值。
教师违反本规定或其他有关规定,构成教学事故的,按《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条例》处理。
 
四、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学院其他规定中有同本规定不一致之处,执行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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