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来源:发布时间:2007-05-08浏览次数:1714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勤俭办学方针,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加强物资管理工作,维护设备器材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避免损坏和丢失,保证教学和科学研究任务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全体师生员工都应该自觉地爱护设备,贯彻执行学院提出的勤俭办学和爱护国家财产的精神,增强主人翁责任感,切实防止设备器材的损坏和丢失。

第三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均应赔偿。学院在考虑赔偿的轻重时,将根据具体情节、不同对象、物资性质及损坏价值的大小,具体分析,区别对待,责令赔偿损失价值的全部、一部分或免予赔偿。

第四条 对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责任事故及处理情况,应交学院有关部门,作为考绩、鉴定的参考资料。对重大事故,应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改进工作,并应结合具体事件的处理,及时对有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五条 学院对一贯严格执行制度、爱护设备、节约器材、提高设备利用率有显著成绩的,主动采取措施积极抢救物资减少损失的,以及对损坏、浪费、盗窃设备器材行为坚持进行斗争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先进事迹及时总结推广。

第二章 赔偿界限与处理原则

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损失的应予赔偿:

 1、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

 2、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设备器材;

 3、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不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设备器材;

 4、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教师指导错误或不及时,保管人员保管不当;

 5、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设备器材的损坏丢失。

第七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设备器材的损失,经过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赔偿: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失,确实难以避免的;

 2、因设备器材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自然损耗;

 3、经过批准,试用稀缺的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然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4、由于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第八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的损失,除按上列规定处理外,一般应责令当事人进行检讨,并给予适当的批评或行政处分,以吸取教训,提高认识。

第九条 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其损失价值,按下述方法计算。

 1、对单价800元以下,使用周期一年以内的设备损坏丢失按当时买入价格进行赔偿; 使用周期一年以上的按年20%的折旧率折合成价值赔偿;

 2、对单价800元以上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计价按:

 (1)损坏丢失零配件不能重新装配的按整机按每年10%折旧,并按折旧价的100%赔偿;

 (2)局部损坏可以复修的,只计算修理费(包括零件购买费);

 (3)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计损失价值。

第十条 仪器设备保管使用人员离职(离退休)或调动工作时,不按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者,视为丢失。

第十一条 损坏丢失设备器材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各人责任大小和表现认识,分别予以适当的批评和处分,并分担赔偿费。

第三章 处理办法

第十二条 发生设备器材损坏丢失事故时,必须立即报告,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分清责任,由责任人填写《台州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处理单》,由所在系(部)核实,设备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损坏精密、贵重、稀缺设备器材和其他重大损失事故,应保持现场,由学院领导负责组织严格的审查,专案进行处理;对一般教学设备(包括低值耐用品)的损坏丢失,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处理。

第十三条 赔偿费由设备管理部门根据确定的赔偿金额及本人经济情况决定一次偿还或分期偿还。如赔偿人经济上确有很大困难,可提出申请,经过赔偿人所在单位调查证明,报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缓期偿还或减免一部分。

第十四条 确定赔偿金额和偿还日期后,由赔偿人所在单位按期负责催缴,学院财务处负责收款并督促检查偿还情况。

第十五条 赔偿费应用于修理及补充设备器材。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由设备与实训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台州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处理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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