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职业技术学院专业技能鉴定实施细则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来源:发布时间:2007-05-08浏览次数:1823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在高职院校毕业生的能力培养中,岗位操作技能培养是一项重要内容,技能水平的高低也是衡量高职院校毕业生能力的具体体现,因此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是非常必要的。
第二条 为提高我院学生的职业技能水平,理顺职业技能鉴定各职能部门间关系,保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以及各行业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2005]138号《台州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实施毕业双证制和技能等级院考制的通知》文件精神,制定台州职业技术学院专业技能鉴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三条 细则所称的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具备申请鉴定报名条件的报名者进行技术等级考核。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是浙江省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为省鉴定中心)、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市鉴定中心)、台州职业技术学院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以下简称院鉴定所),院鉴定所办公室设在设备与实训管理中心。
第四条 细则的内容主要涉及鉴定工作中考证项目的确定、安排计划、培训、报名、收费、发证等有关事宜。
第二章 技能等级考试项目分类
第五条 我院学生进行技能测试的项目有技能等级院考、职业技能鉴定等级考试和社会职业资格考试。
    第六条 各项专业技能鉴定由相应的技能鉴定机构组织实施。技能等级院考由设备与实训管理中心负责实施;社会职业资格考试由设备与实训管理中心协助联系、各系组织、社会行业协会考评;劳动和保障部开展的职业技能鉴定由院鉴定所负责实施,具体实施过程和等级认定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社会开展的职业技能或资格考试,各系组织全体毕业生必须参加不少于一项的专业相关项目的技能鉴定,力争通过率达90%以上。
    第七条 我院毕业生根据台职院[2005]138号文件规定,必须取得本专业中级以上的院考技能证书,实行院考技能证书与毕业证书挂钩;对于未能取得上述证书,视为学业尚未完成,不准毕业,根据《学籍管理办法》,必须进行重修。院考技能鉴定具体实施工作由设备与实训管理中心和院督导机构组织院内外相关专家进行。
    第八条 院考项目要求必须是中级以上;符合教学计划规定专业技能要求,突出专业能力培养的特点,形成我院各专业人才培养的特色教育;技能项目必须是各专业列入的院考项目;院考项目在完善考核制度和考核标准题库后,并且要求考核标准不低于国家标准,能充分结合当地企业生产一线的技能要求,体现我院的三性定位原则;对于社会开展的职业技能或资格考试项目,如符合上述院考项目条件,原则上可以将此项目与院考项目结合。
第三章 技能鉴定项目确定
第九条考证项目确定与安排计划
1、各专业根据社会岗位的要求,在制定专业教学计划中,确定学生技能培养要求。各系部在每学期初确定本学期将开展的技能培训及考核项目,填写《职业技能鉴定项目统计表》,上报院鉴定所。
2、各专业在已获批准的教学计划基础上所制定的实训日历中,应含有较明确的考证培训和鉴定计划(含项目、人数、时间等)。
3、各系部应在鉴定时间的前三周做好本系学生报名工作,根据考试类别分别填写《台州职业技术学院技能等级院考报名表》、《职业技能鉴定报名表》、《社会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表》(注:格式按各相关行业协会的要求),上报设备与实训管理中心。
4、设备与实训管理中心在收到各类报名表后,积极协调、详细安排、做好各项考前工作。院考项目需根据教学进程表统一安排技能鉴定时间并通知各系落实;职业技能鉴定项目由院鉴定所与市鉴定中心协商后确定鉴定时间反馈系部,共同做好各项工作安排;社会职业资格考试由设备与实训管理中心与相关行业协会进行协商,确定考试时间;对于国家或省内统考项目,应及时通知各系、教务处进行统一安排。
第十条 考前培训与强化训练
本院在校生的鉴定培训应在教学计划中有明确安排。
非本院人员的鉴定培训由设备与实训管理中心统一安排,由各系、实训(验)室具体完成培训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报名事项
1、本院在校生应到所属系部按工种分类报名,跨专业项目学生到相应系部报名,有关事项由设备与实训管理中心统一协调、安排。
2、非本院人员应根据工种项目分类到相关系部报名,或直接到设备与实训管理中心报名。
3、各系部报名名单汇总后上报设备与实训管理中心,院技能等级考试由设备与实训管理中心和教务处统一安排;劳动技能鉴定由院鉴定所协助上报市鉴定中心;社会岗位资格考试由设备与实训管理中心、教务处、相应系部统一安排。
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开展有关技能鉴定详情登录台州职业技术学院-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网页查询;院考项目技能鉴定和社会、行业开展资格认定的项目详情登录设备与实训管理中心—技能鉴定网页查询。
5、原则上学员在报名后无特殊情况不得变更工种、等级等信息,不得中途退考,否则报名费不予退还。
第四章   收费标准与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根据不同的考试、鉴定方式采取不同的收费标准,分别按院考技能鉴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技能鉴定、社会岗位资格考试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院考技能鉴定是教学工作的一个环节,鉴定对象为我院在校生。学生在培训、鉴定考试中成本支出按教学实训费用支出,不再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十四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技能鉴定收费按下列条款执行:
1、鉴定费收费标准以鉴定报名时最新的物价批复鉴定收费文件为准(目前按台计收费[2004]415文件执行)。按照文件精神,在校生收取120元、非在校生收取180元。
2、耗材费收费标准以鉴定报名时最新的物价批复耗材费文件为准(目前按台鉴[2005]4号文件执行)。按照文件精神,收取费用金额按工种分类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非在校生具体收取的金额结合其他国家技能鉴定所(站)收费情况酌情调整,在校生原则上只收取标准50%,不足部分由学校贴补。
3、占用鉴定场所、能源和设备消耗等费用,在校生实行免收,非在校生按与在校生收取的鉴定费用差价收取(含在鉴定费用内),不再另收费用。
4、培训费的收取标准为在校生实行免收,非在校生视培训时间、培训项目等情况酌情处理,原则上参照成人教育的培训标准执行,培训费的实际收取额度报主管院长批准。
5、证书工本费按省技能鉴定中心标准规定,每本收取4元。
以上各项收费详情可登陆院鉴定所网站查询。
第十五条 社会岗位资格考试收费依据相关行业政策标准收取,在校生与非在校生统一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 上述各项收费由组织者统一在鉴定日期一周前收齐,并上交院计划财务处,同时向院鉴定所提供收据复印件一份;技能鉴定费用、资格考试费用由院计划财务处代收;其他费用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各类考试培训费用、考务费用支付规定:
1、在校生由各系按教学计划安排培训,课时费按教务处相关文件执行。
非在校生培训课时费原则上参照台职院[2004]80号关于成教课时费标准的暂行规定执行。
2、命题、监考费用、阅卷费用原则上校内专家参照成人教育标准执行,暂定为命题每场120~130元、监考费每场50元、阅卷按每30人80元;校外专家原则上按校内专家150%的标准执行。
3、上交市鉴定中心费用和考评员考评等费用的支出,根据市场行情和工种差异,按专业、工种酌情处理,填写支出明细表,由院鉴定所所长审定。
第十八条 鉴定用材料原则上由院鉴定所和各系部根据操作考试要求及各系部实训软硬件现状协调后提前做好购买计划,由设备与实训管理中心统一购买;院鉴定所组织材料有困难的,也可委托各专业自行购买,各系有义务积极配合。
第五章 鉴定考务管理
第十九条 各类技能考试参照《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题库试题或相关行业标准题库进行考核。技能鉴定分专业理论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
1、专业理论考试采用笔试形式,考试时间为120分钟,试卷满分为100分,60分及以上为合格。
2、操作技能考核采用笔试、口试和实际操作形式,考试时间为4小时,满分为100分,60分及以上为合格。
3、专业理论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均合格者,该项技能鉴定定为合格。
第二十条 考场设置由院鉴定所与教务处、各系部协调后统一安排:
1专业理论考试考场设置:
(1)专业理论考试考场的场地,通常选用普通标准教室,要求安静、整洁、明亮、通风。
(2)每个考场容纳考生数量不超过30人。实行单人、单桌,课桌前后左右间距0.8m以上。 
2操作技能考核考场设置:
(1)考试场地应整洁、卫生、明亮。
(2)考场内应根据考试准备通知单要求配备相应仪器设备、材料。
(3)考场应备安全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 考务工作安排
考务工作包括试卷提取及保管;场地、设备、耗材准备;监考人员和考务人员指定;考试过程的管理等工作。
1、院考项目由设备与实训管理中心负责、具体实施与教务处及系部协调。
2、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由院鉴定所负责组织实施,考评员组成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每场考评员不得少于两人,须从相应工种中具有相应资格的考评员中聘任。
3、行业协会职业资格考试由主考机构负责,设备与实训管理中心、教务处及系部配合。
第二十二条 评阅工作安排
阅卷由院鉴定所组织考评人员进行,统一鉴定的试卷由组织统考的单位组织阅卷。
1、阅卷人员选择。阅卷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考评资格,具有较高的业务能力、负责的工作精神和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平。
2、统一认识。开始阅卷前,研究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统一对执行评分标准的认识。
3、分工。考评组长应根据阅卷评分工作的实际需要组织好考评人员的分工。采取流水作业,按题型分组进行。
4、阅卷评分过程要求。不得私拆密封答卷册,不准撬看密封线内考生姓名、考号,不得涂改考生答案及成绩。发现装订不规范的试卷,应及时向考评组长报告并请有关人员解决。
5、对于阅卷有困难的,院鉴定所可委托各专业专家、教师阅卷;实际操作部分聘用专业考评员进行评分,各专业实训工作人员有义务协助。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与管理
1、专业理论考试、操作技能考核均通过院考制合格,由设备与实训管理中心上报学院统一办理有关发证事宜。
2、专业理论考试、操作技能考核均通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技能鉴定合格的考生,由院鉴定所填报《台州市职业资格鉴定发证名册》,上报市鉴定中心汇总、审核,并办理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经劳动保障部门验印后,由院鉴定所送交各系向学生发放。
3、考生知识考试、技能考核均通过行业岗位要求测试项目,由系部填写相关行业岗位资格发证名册,并由院鉴定所协助办理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证书编码管理
1、院技能等级证书编码分专业按序编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内容、号码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统一要求填写编码;社会岗位资格证书由相关行业统一编码。
2、出国劳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换发印有中英文对照职业资格证书,证书编码使用原有证书编码。
3、需要补办职业资格证书者,应向办理证书的单位提出申请,审查属实后,再予补办职业资格证书,证书编码使用原证书编码。
4、职业资格证书按有关规定只收取工本费。
第二十五条  院鉴定所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力,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等非正当要求。
第二十六条  院鉴定所必须遵守劳动行政部门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考评人员对其亲属的鉴定回避制度。院鉴定所考评人员和考务人员在鉴定工作中要严格遵守《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考务员守则》,如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停止其工作。
第二十七条  在院鉴定所未开展某些通用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由院鉴定所与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联系实施鉴定工作的有关事宜。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设备与实训管理中心与台州职业技术学院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院校代码:国标 12790 省标 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