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职业技术学院低值耐用品、易耗品、材料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来源:发布时间:2007-05-08浏览次数:17282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低值耐用品、易耗品、材料(简称“物品”)的科学管理,防止积压浪费、减少损坏,做到物尽其用,保证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低值耐用品、易耗品、材料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物品的管理贯彻“统一领导、分工管理、专人负责、合理调节、节约使用”的原则。学院教学用低值耐用品、易耗品和材料由设备与实训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并负责监督使用,要求对物品的计划、采购、保管、使用和回收由专人负责,做到验收严肃认真,进出手续清楚,账卡记录健全,定期核对检查,保持账(院)账(系)相符,账物相符。
第三条   物品的供应及管理工作应配备政治思想好、工作负责、廉洁奉公、并具有一定业务能力的人员担任物品供应和管理工作,对工作不负责或违反制度的失职人员,将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章物品的范围、分类
第四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学院教学用低值耐用品、易耗品、材料,本办法所称教学用低值耐用品、易耗品、材料范围如下:
低值耐用品: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下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范围的用具、设备,如低值仪表、量具、工具等。
具体分类如下:
    1、低值仪器仪表,如数字电表、万用表、电源等。
    2、低值机电设备,如电机、变压器、台钻等。
    3、低值电子设备,如计算器、收录机、话筒等。
    4、工具器具,如千分尺、游标卡尺、机床附件、电钻、仪表、应急灯、吸尘器等。
    5、小工具及其他,如活动扳手、钢丝钳、电烙铁、绘图工具、组合工具、工作台灯、网线钳等。
材料:是指一次性使用后即消耗或不能复原的物资。如属于金属、非金属的各种原材料、燃料、试剂等。
易耗品:是指容易破碎或消耗的物品,既不属于固定资产,又不属于材料和低值耐用品的物品,如玻璃器皿、元件、刀具、零配件(含计算机零配件)等。
第三章          经 费
第五条 学院设立该专项经费,用于全日制在校生实验实训教学所需低值耐用品、易耗品、材料的购置。
第六条 各单位在经费使用上应严格遵守财务工作制度,注重经费核算,本着“勤俭节约、精打细算、服务教学、专款专用”的原则,以保证实验实训教学的正常进行。系(部)开展产学合作、外接加工所产生的低值耐用品、易耗品、材料费用,不得占用教学实验实训经费;成人教育学院学生用的低值耐用品、易耗品、材料费用从成人教育学院经费中列支;科研所产生的低值耐用品、易耗品、材料费用从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七条 经费分配、管理的原则是:精心预算、合理使用;严格管理、提高效能;指标下达、经费统管;加强稽核、杜绝浪费。
第八条  设备与实训管理部门根据各教学单位审报的下一年度的实践教学计划和经费预算,结合本年度学院下达的经费额度及本年度经费的使用情况,初步确定下一年度的低值耐用品、实验材料、易耗品的经费预算报学院财务处。
第九条  学校正式下达易耗品、材料的经费指标后,设备与实训管理部门根据各教学单位上报的实践教学计划和本办法规定的经费分配标准分配经费,分配方案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执行。各教学单位应在分配的计划范围内使用,不得超支,超支不补。特殊情况且在总经费有结余的情况下提出增加经费补助的申请报管理部门并经教学主管院长批准后给予考虑。
第十条 经费分配的计算标准为:机电工程系按 6元/生/天计算,电子电气工程系按 2 元/生/天计算, 生物与化学工程系按 5元/生/天计算,经济管理系按 1元/生/天计算,土木工程系按1.5元/生/天计算,其中实验课时按6课时/天折合成天数计数,各专业的计算机机房及外语系语音设备按0.5元/台/天计算作为实验室维持费,基础部正常体育教学按5元/生/年计算。
第十一条 为保证该项经费的集中管理,同时本着为教学服务的宗旨,原则上采购工作由学院职能部门负责,但为方便小额的、有特殊用途的、临时性的物品的采购,各教学单位可自主组织人员采购,但年度自主采购的总额不得超过年度分配额度的30%。
第十二条 设备与实训管理部门对经费的使用情况负责审查并予备案。未经设备与实训管理部门审查,财务处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 设备与实训管理部门库房专管员应在期中和学期结束前根据出库单结算各教学单位的经费,对已用经费接近分配额度的应及时向教学单位提出;每学期向主管领导报送一次各教学单位的经费结算情况。
 
 
第四章          物品需求计划的审报
第十四条 物品的购置必须制订计划,坚持“先计划,后购置”的原则。各教学单位在学期结束前三周根据实践教学计划及年度经费使用情况,对可以预见的下一学期需要购置的低值耐用品、易耗品、材料计划应在学期结束前提出(详细列出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估价、用途、使用时间等并附实践教学计划),设备与实训管理部门根据实践教学计划和实践教学大纲的规定,结合实验内容和实验材料等因素审核上报的需求计划,经审核汇总形成全院的低值耐用品、材料和易耗品购置计划,报主管院长批准后组织采购。
第十五条 因不可预见需要临时采购物品时,一次采购总金额低于2000元的由各教学单位自主采购,超过2000元的由设备与实训管理部门采购。需求计划必须先审批后实施,一次采购总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由系(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实施,2000元以上的需经管理部门审核后实施,5000元以上的需经管理部门审核并经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购买。
第十六条 编报物品需求计划时,各物品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用途应填写清楚,如因填写错误而造成差错者,由编报部门负责。
第五章 物品的采购与入库
第十七条 设备与实训管理部门应成立采购工作小组,部门负责人任组长;各教学单位也要成立采购工作小组,由教学单位负责人任组长。采购工作小组一般由3-4人组成,在采购过程中须有2人以上参加方可实施采购。采购人员应熟悉市场供求信息,遵循货比三家以及节约资金为原则,可采用零星采购和集中批量采购方式,但要以集中采购为主,一次采购5万以上的应以招标采购方式进行。货源尽可能做到定点供应,争取由生产厂家直接提供,保证物优价廉,供应及时。
第十八条 采购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资政策和规定,采购工作中如有违规违纪行为,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采购工作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 由设备与实训管理部门负责采购物品的(不包括学期结束提出的采购计划),一般情况下应在接到采购任务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如因招标或市场供应困难等因素影响采购进度的可适当延长采购的时间。
第二十条 各教学单位自主采购的物品,应到设备与实训管理部门库房办理物品的入库、出库手续,未办理入库、出库手续的不能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采购的物品办理入库手续时,库房专管员应仔细核实采购人员提供的出货单与物品是否相符,对贵重、稀缺和进口物品,应请有经验的人员参加物品的验收。验收中发现数量短缺或质量不合格应立即向供货或运输单位提出,及时办理补、退或索赔手续。采购的低值耐用品需填写低值耐用品增置单,明确保管单位及保管人员,以备查对。
第二十二条 办理入库手续后采购人员凭入库单、低值耐用品增置单及有效发票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第六章物品的保管、领用、回收
第二十三条 根据“集中管理、方便领用”的原则,设备与实训管理部门设立低值耐用品、易耗品、材料总库房,各教学单位设立低值耐用品、易耗品、材料分库房。物品的保管力求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做到存放有序,账物相符,清洁整齐,便于收发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 为加强对物品的管理,各教学单位应指定库房专管员,建立并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低值耐用品管理账册和易耗品、材料进出库账册,领用物品需注明数量、用途及领用人。物品管理工作严格执行领用和收回制度,对损坏的物品应及时组织人员维修。
第二十五条 在总库房领用物品由库房专管员负责,出库单应妥善保管,作为年度经费结算的依据,教学单位可随时向设备与实训管理部门库房专管员查询本单位在本年度的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 领用的易耗品和材料只能用于实践教学,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七条 学院总库房和各教学单位分库房应每学期组织一次低值耐用品账物和易耗品、材料账物自查清点工作。学院职能部门每年组织一次账物核查工作,进行账物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对账、物管理不善的提出整改意见,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将核减下一年度经费分配指标。
 
 
第七章  危险物品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他危险物品,审报时应详细说明用途,并严格控制购买量,同时指定工作认真可靠并具有一定保管知识的专人加强管理,要加强安全教育,采取必要的劳动与安全措施,保证人身和物品安全。
第二十九条  危险物品的采购和提运应严格遵守公安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危险物品的保管应按照有关储存管理规定的要求设立专库,分类存放,并配备足够的消防用器材,教学单位要根据危险物品的类别、性质建立具体的安全检查和保管使用制度,学院相关职能部门也应经常检查危险物品的库房,及时排除不安全因素。
第三十条 危险品的领用须专人审批,限量发放。对剧毒物品的使用过程应予以严格控制和监督,对其领、用、剩、耗的数量须详细记录,用剩应全部及时退库处理。危险品的容器、废质料、废液、渣滓要妥善处理,严禁随意抛弃。
第三十一条 使用危险品的单位,应对使用危险品的教职工、学生加强安全教育。学生使用危险品时,教师应详细指导,说明安全操作方法,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八章 报损、报废和核销
第三十二条 低值耐用品发生损耗,若属于正常范围的损耗(如使用年限已久),不能继续使用的,由库房专管员填写报废申请单,教学单位负责人对报废清单与物品进行审核无误后报设备与实训管理部门,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进行报废销帐处理。
第三十三条 凡因使用不当或保管不善而损坏或丢失的,由当事人写出书面报告,按《台州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设备与实训管理部门负责报废物资的回收处理,各单位不能擅自处理报废物资。
第五章 附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设备与实训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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