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职业技术学院教学设备采购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来源:发布时间:2007-05-08浏览次数:17564

一、购置设备的提出
购置设备应由系处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和预算计划提出,提出时应说明购置目的和必要性,列出设备的清单和参考型号(或规格)、经费估算和设备投入使用的时间。
二、购置设备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及审核
1.凡是一次性购设备在5万元及以上的,应由主管处组织有关专业人员、使用单位的有关人员及有关管理人员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给予书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必要性和可行性的简要说明、设备名称、型号(或规格)清单、参考价格和总经费估算),报分管院长审批后由主管处经办。
2.凡经费在(1~5)万元以内的,应由主管处在听取专业人员意见后经与提出使用的系、处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形成书面报告报分管院长审批后,由主管处经办。
3.凡经费在1万元以内的,由提出的系处领导给出审核意见,经主管处认可,并由主管处负责人签字,由主管处经办。
4.凡未列入预算计划的设备,经费在1万元以上的应经院办公会议讨论,在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后,由分管院长签字,由主管处经办。
三、设备的订货及采购
1.设备的采购由主管处经办。
2.凡一次性采购经费在5万元及以上的,应采用招投标或议标的两种方式中的一种方式进行,采用招投标方式时,按招投标的法律程序进行;采用议标的方式时,主管处和使用单位的经办人员给出(2~3)家供货单位有关技术状况、价格及初步洽谈的书面情况说明,由分管院长、主管处经办人员和使用设备的处系的有关人员三人以上进行分析研究,选取最佳供货单位,最终由分管院长根据分析研究决定供货单位,在订货及采购时,必须签订合同,合同由分管院长签字,并报一份副本给财务室备案。
3.凡经费在(1~5)万元以内的,经办人员应给出(2~3)家供货单位的技术状况、价格及初步洽谈的书面情况说明,由主管处负责人、使用单位的有关人员,经过分析研究作出最佳选择后,报分管院长审核批准,订货采购时必须签订合同,合同由分管院长签字。
4.凡经费在1万元以下的,由主管处和使用单位各派一人共二人,根据批准后的采购表格,直接在采购单位进货,要记录供货单位的名称、地址、电话,发票要二名采购人员签名后由主管处负责人审核后签字。
四、检查和验收
1.到货后,由主管处会同使用设备的处系有关人员进行接货,并根据到货清单、合同,清点数量,其后由使用部门进行开箱检查并进行技术验收。
2.使用单位应在一周内完成技术验收,给出技术验收的书面报告,如有不合格的情况,应及时和主管处联系,主管处应及时根据合同和供货单位协商处理。
3.对已经验收合格的设备应及时填写设备清单,并归入设备清单账册的主副本(见五)。
五、设备的保管
1.凡是属于固定资产的设备,主管处应分别和各个系、处制订并填写设备清单,并装订成账册,账册分主本和副本,主本由设备部门保存,副本由使用单位的保管人员保管,设备清单应包括:设备名称型号单价、进货日期、使用单位保管人员签名,并做到每学年由教科处和使用单位的保管人员清查核对一次,写出清查核对结果,归入账册主副本附录,当保管人员变动时,应进行移交手续,并作移交记录,新的保管人员应在移交记录上签名。
2.凡由主管处直接管理的固定资产,也应仿照上述内容填写清单并装订成账册,每年自查一次,并给出自查记录,该记录也应作为账册的附录。
3.各系(部)、处办公室固定资产的保管员应根据本部门设备副本,建立设备卡片,做到账、物、卡一致,并根据账、物、卡建立自管设备的即时账册,即时账册应包括设备名称型号、存放或使用的具体地点,完好情况,以便随时掌握所保管设备的即时情况。
六、本规定自发文之时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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