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室工作人员劳保用品暂行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来源:发布时间:2007-05-08浏览次数:1767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确保教职工在教学、管理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部[1996]138号《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文件精神,并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劳动保护用品是指实验室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为防止或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所使用的防护装备和采取的一种辅助措施,不是福利待遇。因此,只发给在实验、生产和实验室管理时使用,以达到防护目的。
第二章   发放范围及标准
 第三条  发放范围
凡我院正式编制的(含合同工)实验室工作人员,视工作条件不同,发给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四条  发放标准
劳保用品的发放标准详见附件。
第三章   购置与发放
 第五条  各教学单位根据本规定以学期为单位统计本单位符合劳动保护用品发放要求的教职工名单(注明岗位)报实验室管理部门,经审核后按本办法规定发放。
第六条  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管理由设备与实训管理中心负责。购置费用在实验(训)材料经费中列支;劳保用品严格按规定发放,本着实用的原则,按中等质量发放,不得任意提高劳保用品标准,不得扩大发放范围,不准发现金或变相其他物品代替防护用品;管理部门应建立防护用品实物购买、发放账册,以备核查。
第七条  从事多个工种的工作人员的劳保用品按主要工作的工种发放。
第八条  在易燃、易爆及有静电危害的场所,禁止使用化纤防护工作服。
第九条  领用的防护用品应在工作时间内使用,要妥善保管,节约使用,丢失不补。长期病假、休养或长期脱离工作岗位者,应视不同情况,停发或顺延发放使用时间。
第十条  各教学单位也要重视本单位教学、管理人员的劳动保护问题,要根据本单位实验教学、管理实际情况做好相关的劳动保护工作。
 
 第四章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设备与实训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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